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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谭某甲、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

被告谭某甲(又名谭X),男。

被告谭某乙,女1。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谭某甲于2008年10月15日向原告罗某借款x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息6600元整,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谭某甲先后支付了原告借款利息x元,利息付至2009年10月16日,本金一直未还。原告遂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两被告谭某甲、谭某乙原系夫妻,于2008年11月4日协议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甲欠原告罗某借款按本金x元、利息x元(从2009年10月17日计算至2011年12月5日止)计算,其余利息原告罗某自愿放弃;

二、被告谭某乙自愿于2011年12月5日前偿还原告罗某本息x元,其余借款本息全部由被告谭某甲偿还;

三、被告谭某甲自愿于2011年12月5日偿还原告罗某x元,2011年12月6日偿还原告4500元,剩余x元,被告谭某甲从2012年元月份起每月支付给原告罗某x元,直至还清为止;

四、如果被告谭某甲未按上述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则被告谭某甲共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息x元,扣除已偿还部分的余款于2013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罗某自愿放弃;

五、被告谭某甲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X镇X路X号X栋X房(房权证桂阳字第(略)号)作为本案还款计划的抵押担保;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587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陆阳

审判员尹和平

人民陪审员陈剑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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