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家屯村委会)与李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略)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辽宁天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家屯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李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家屯村委会与李某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葫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贾家屯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辽审一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审理了本案。贾家屯村委会的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义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4月20日,李某诉至原一审法院称,2007年1月4日,贾家屯村委会依合法程序将张凤儒房后道以北至郎继沟村村界的一片杨树公某拍卖,李某竞标后,同贾家屯村X村拍卖杨树合同书》,李某给付标的价款9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三人该村X组出面阻拦,主张对标的物拥有权属。贾家屯村委会与第三人自2007年1月17日起,因权属纠纷诉至政府林业部门,后又诉讼至县、市两级法院,至2008年3月中旬,诉讼终结,历时一年有余。因上述原因,李某在2007年至2008年两年多的时间内无法办理砍伐手续,合同难以履行。贾家屯村委会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木材市场价格每立方米降价350元-400元,该林地现有成材树木约180立方米,损失x元;树木小杆约1200根,每根降价10元以上,损失x元;枯树60余棵,每棵损失150元,可损失9000元,以上损失合计x元。为此,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贾家屯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贾家屯村X村委会依合法程序将张凤儒房后道以北至郎继沟村村界的一片杨树公某拍卖,在拍卖公某中首先明确了是拍卖杨树,不包括地。在签定完合同书收到李某交付的9万元树款后,贾家屯村委会依约定分别履行了交付树、办理砍伐申请等义务,期间无任何违约之处。北山及北沟村X组争议的是林地的所有权,而不是林木的所有权,与李某无关。综上,贾家屯村委会无任何违约行为,对李某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建昌县人民法院(2009)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2007年1月4日,贾家屯村委会公某拍卖张凤儒房后道北至郎继沟村村X村委会拟定的拍卖杨树实施细则中载明:砍伐手续由买方负责办理,费用买方负担。经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砍伐时间为2006年春节前。砍伐期间所出现的纠纷、事故由买方负责。竞标完成后树木由买方负责管理。李某参加竞标并中标。双方于同日签订了《贾家屯村拍卖杨树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甲方贾家屯村,乙方李某。一、树款九万元,乙方当时付清。二、甲方负责砍伐申请,乙方负责办理砍伐手续,费用乙方自理。三、砍伐手续办理后乙方方可伐树。2006年春节前必须砍伐完毕,否则按违约处理。四、如乙方反悔,甲方扣留乙方树款总额的20%,其余80%退回乙方。六、伐树期间所出现的纠纷事故由乙方负责。七、竞标成功后,林木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不再负责。合同签订后李某将90,000.00元购树款交给了贾家屯村委会。合同履行过程中,贾家屯村X组就李某砍伐的林木所生长的林地及林木所有权主张权利,并到(略)北沟组村民也对争议的林地主张权利。建昌县林业局拒绝给李某办理砍伐手续。林地争议先后经建昌县人民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处理,后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争议林地归属贾家屯村委会,并已生效。另查明,该争议林地一直没办理林权证。该争议林地现有成材林木约180立方米(李某已放掉约30立方米),小杆约1200根,枯树60余棵。由于不能办理砍伐证,李某一直未能全部将其所购林木砍伐出售。2008年4月,林地权案件终审后李某砍伐时,已没有砍伐指标。在此期间,林木的价格已经由2007年上半年的每立方米约850元下降到2009年下半年的每立方米约550元,杆子价格由2007年每根30元左右下降到每根17—20元,另有约60棵杨树枯死。

该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本案贾家屯村委会并没有为该片林木办理林权证,所以其也不能向李某提供林权证书,正是由于没有林权证,林地及林木所有权又发生争议,导致李某不能办理砍伐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根据该规定,贾家屯村委会负有保证包括北山和北沟村X组在内的人的任何第三人不得就树木的所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的义务。由于北山村X组对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主张权利,导致李某不能及时办理砍伐证。虽然后来经过行政诉讼最终导致确定了林木的权属,但在诉讼期间市场上林木价格下跌,由此给李某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贾家屯村委会未能及时尽到排除第三者主张权利的法定义务,应当对由此而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至于北山村X组与贾家屯村委会之间的纠纷,不属本案管辖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审理中贾家屯村委会称,根据合同第六条规定伐树期间所出现的纠纷事故由买方负责,卖方不予负责。此约定是指在伐树期间,而本案所涉及纠纷还未到砍伐时间,在办理砍伐证期间就发生了纠纷,所以该条约定本案不适用,贾家屯村委会所作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李某与贾家屯村委会之间所签订的树木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贾家屯村委会违约,应当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李某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此可以减轻贾家屯村委会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某乡X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180×300+1200×10+60×150)的40%,即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140元,被告某某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760元。

李某及贾家屯村委会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在履行合同中有一定过错及责任,明显不公。李某只享有该林地的管理权,无林权证书,不能办理砍伐证,全部是由于贾家屯村委会的责任和过错,要求改判贾家屯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贾家屯村委会上诉称,本案中拍卖的标的物是杨树,北山村X组争议的是林地权属纠纷,不是林木权属纠纷;在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砍伐申请,由贾家屯村委会负担,砍伐手续由李某办理,村委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李某及贾家屯村委会的答辩意见即为上诉意见。

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葫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该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树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李某依合同约定支付了9万元人民币,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贾家屯村委会负有保证包括北山和北沟村X组在内的人的任何第三人不得就树木的所有权向李某主张权利的义务。由于北山村X组对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主张权利,导致李某不能及时办理砍伐证。李某到林业部门办理砍伐证时,由于贾家屯村委会不能提供林权证及林木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且案外人北山村X组对该片林地权属主张权利,林业部门不给办理砍伐证,虽然贾家村委会通过行政诉讼确认权属,但该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多,在此期间,恰逢林木价格下跌,因此造成李某的经济损失,贾家屯村委会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由于李某未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贾家屯村委会提出砍伐期间所出现的纠纷,由李某负责,由于砍伐纠纷在未办理砍伐证之前,办理砍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是贾家屯村委会的应尽的义务,办理砍伐证之前的纠纷,由贾家屯村委会负责,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贾家屯村委会提出林地纠纷并不影响林木所有权,由于林木依附在林地,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应当一致,只有林地所有权确定,才能确定林木的所有权,综上,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09)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某某乡X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75,000.00元的70%,即52,500.00元人民币。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00元,合计5,700.00元,由某某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3,990.00元,李某负担1,710.00元。

贾家屯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李某竞买的是林木,贾家屯村X组发生的是林地权属纠纷。即使在此情况下,李某也相继选伐了5年林木。2、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争议的林地权属归贾家屯村X村委会拍卖案争林木无过错。贾家屯村委会及时通知了李某,但其未抓紧办理砍伐手续,与村委会无关。3、树木是生长的,不应按拍卖时计算体积。4、李某在竞买时与他人串标,公某机关已经立案,拍卖合同无效。故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李某辩称,1、贾家屯村委会承诺对其所拍卖的林地拥有所有权,但事实上却存在权属争议。因而导致李某不能办理砍伐手续。2、贾家屯村委会违约证据充分。3、李某是否违反林业管理条例与本案无关,林木总量有双方认可的合同书确认,原审已经从总量中减掉了所砍伐的枯死树木30立方米。4、不存在串标行为,拍卖合同合法有效。故请求驳回贾家屯村委会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再审审查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贾家屯村委会拍卖林木之时,李某交给案外人柳春新6万元,让柳春新将该款分给其他竞标人。后其他竞标人均撤标,李某以标底价格9万元取得拍卖林木所有权。李某、柳春新串通竞标一案,经建昌县公某局刑警大队侦查,最终认为不符合串通竞标案刑事立案标准,未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贾家屯村拍卖杨树合同书》、本院(2008)葫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建昌县公某局讯问柳春新笔录、建昌县公某局询问李某、田某、吕某某、郝某、王某某等人笔录及建昌县公某局刑警大队说明材料,上述证据已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李某与他人共同参与竞标,均应遵循公某、公某、公某、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为达到中标目的,采取通过案外人柳春新贿赂其他竞标人的手段,导致其他竞标人撤标,最终李某以贾家屯村委会公某的最低价取得拍卖林木的所有权。李某与案外人柳春新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贾家屯村委会的利益。为此,李某与贾家屯村X村拍卖杨树合同书》无效。故李某主张合同签订后贾家屯村委会存在违约行为,请求判令贾家屯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与案外人柳春新串标事实的相关证据是贾家屯村委会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本院对原判决应予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葫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建昌县人民法院(2009)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800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国军

代理审判员董百慧

代理审判员冯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伊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