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甘XX与被执行人莫XX、来宾市XX物流有限公司伤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甘XX,男。

被执行人莫XX,男。

被执行人来宾市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XX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8)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并立了案号为(2009)江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当时此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得款x多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江执字第X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XX依据同一份的生效法律文书,以相同的事由申请执行相同标的,属于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甘甜肖申请执行的(2011)江法执字第X号案件,本院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显杰

审判员梁如业

审判员周汝恩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