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诉南乐县X乡中学(简称谷金楼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南乐县X乡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中学校长。

原告赵某诉被告南乐县X乡中学(简称谷金楼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章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1年3月份,被告谷金楼中学建学生宿舍楼,因当时某金短缺向职工和社会筹建楼资金,承诺利息8‰每年结算一次,三年本息结清。2001年4月5日原告筹集资金x元借给被告,按照被告承诺应于2004年4月5日结清本息,截止2004年4月5日前被告共偿付借款本金x元及所有的利息,尚欠本金x元因学校困难未能偿还。2005年4月5日支付一次利息,其中借款本金x元所生利息支付至2005年4月5日,借款本金2000元所生利息支付至2005年4月11日。2008年6月1日南乐县普九化债办公室调查统计,确认被告因建楼借原告现金x元未支付。2010年2月1日、2010年6月1日,普九化债办公室两次给付原告现金x元,结清了借款本息,同时某原告持有的债权凭证收回。2005年4月5日至2010年6月1日借款所产生利息x.48元未能支付。2011年3月份,国家再次进行普九化债,被告没有将欠原告的利息报上去,理由是普九化债办公室不让核报,该办公室不予接收。为此原告只能诉求法律解决请求被告支付利息x.48元违约金1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南乐县X乡初级中学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时某、金额、利率及偿付借款均属实。但此笔债务国家已收走,并已给付原告,本息已结算清。被告不应再承担该笔债务,也不能再承担该笔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2001年3月3日谷金楼中学《关于吸收社会资金建设学生宿舍楼的决议》证明,被告谷金楼中学建设学生宿舍楼因资金缺少向社会借款及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期限。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某、金额及偿付借款的事实。

被告就其答辩的主张提供,国务院(2005)X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X号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2008]X号文件、南乐县X村普九债务联席会议办公室[2008]X号文件各1份,证明国家及政府机构对农村学校进行普九化债的政策性规定。

原、被告双方共同提供的证据,2010年6月2日“普九”债务偿还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确认,因建宿舍楼被告欠原告本金及利息x元,此债务偿还后原告不得再提出与此债务有关的其他一切要求。2006年6月2日,“普九”债务化解核销表1份,证明南乐县普九化债办公室给付原告x元的事实。

本院调取的证据,2011年10月28日南乐县普九化债办公室证明1份,证明,普九化债办公室接收该笔债务,认可借款本金x元,对利息不予认可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谷金楼中学建设学生宿舍楼决议、照片两张,被告提供国务院[2005]X号通知、财政部[2006]X号通知、省人民政府[2008]X号文件,南乐县普九办[2008]X号文件,及原、被告双方共同提供协议书,债务化解核销表,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均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南乐县普九化债办公室证明,被告无异议,原告不予认可,其质证意见,利息应按8‰计算。针对原告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普九化债办公室的证明与原、被告协议书相一致,此证据也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赵某系被告谷金楼初级中学教师。2001年3月谷金楼中学建设学生宿舍楼,向社会吸收资金,2001年3月3日形成协议,所吸收的资金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月利息按8‰计付,付款方式,自借款之日起三年内付清,每年偿付借款本金三分之一。2001年至2002年,赵某两次借给谷金楼中学现金x元,截止2004年4月5日谷金楼中学偿付给赵某借款本金x元及2004年4月5日前的全部利息。利息均按8‰计付。尚欠借款本金x元未能给付。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作出通知,规定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建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2006年元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2008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8]X号文件,《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5月18日,南乐县X村普九债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乐化办[2008]X号文件,对“普九”债务确定的范围的界定,2010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赵某要求谷金楼中学偿还建宿舍楼债务本金及利息x元,谷金楼中学同意偿还。2、上述债务清偿后赵某不得再提出与此债务有关的其他一切要求。2010年6月2日南乐县普九化债办公室对此债务x元予以认定,同时某某经该办公室将此款支取。

另查明,2008年4月份,南乐县普九化债办公室对谷金楼中学拖欠赵某建校款进行调查,认为按照普九化债文件精神,谷金楼中学原支付给赵某的利息超过国家基准利率,普九化债办公室认可本金x元,对利息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建学生宿舍楼向原告借款,除偿付部分外尚欠x元事实清楚。因学校拨付的专用经费不得支付对外债务,为此该笔债务未能及时某偿,被告并未过错。在国家进行“普九”化债期间,原、被告间于2010年6月2日达成的还款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偿还给原告本金及利息x元后,原告不得再提出与此债务有关的一切要求,系当事人双方意思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协议可视为原告对利息的放弃,县“普九”化债办公室通过财政部门已将x元拨付给原告,再请求被告支付利息违背协议约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对被告南乐县谷金楼初级中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征收,诉讼费9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章根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仇艳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