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于某诉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

被告冯某,男。

原告于某诉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诉称:1994年10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17日在双方父母包办下,在石井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取名冯XX,X年X月X日生次子冯X。由于某方接触时间较短,草率结婚,被告经常赌博,经常打骂我,被告性情暴烈,把我娘家陪送的东西全部砸坏,我感到生活无望曾服毒自杀,被人救下,2007年被告曾起诉与我离婚,后又撤诉,但被告仍不思悔改,继续赌博,致外债累累。2009年8月我外出打工,并与被告分居生活,请求法院判令我们离婚。2007年所建房子8间归我和孩子所有,次子随我生活,被告卖掉的农用三轮车x元归我一半价款,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元月份在石井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冯XX,X年X月X日生次子冯X、现两孩子均随原告生活,2007年双方在石井乡X村冯某圪塔建二层楼房一座,座东向西,每层四间共八间,在老宅基口处建平板房两间,近年来,双方因感情不合发生矛盾,2007年被告曾向本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后又撤诉,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和好。2011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被告在公告期满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先后到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无故外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无有下落,婚生孩子由女方抚养为宜,原、被告共同所建两处房产及其它财产暂不作分割,由原告进行管理使用,但不许私自变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冯XX、冯X由原告于某抚养;

三、原、被告家庭财产暂由原告于某进行管理使用;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赣

审判员陈治国

人民陪审员张海鸿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