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董某某与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0-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52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重型机器厂工作,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浦江电器厂工作,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氟分厂工作,暂住(略),户籍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工作,暂住(略),户籍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暂住(略),户籍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理人:钟某甲(系钟某乙之父),年籍同前

上诉人陈某某、董某某因房屋使用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董某某、被上诉人钟某甲、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钟某甲按政策回沪,户口及实际居住均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是该房的同住人。乔某某与钟某甲结婚后,其户口按有关规定并经该房承租人和户主的同意报入系争房屋内,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他处无房,现暂时在外借房居住,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如钟某甲一家与陈某某一家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不造成双方居住困难。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要求确认其对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享有居住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于二OOO年八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对本市X路X弄X号X室享有居住使用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某某、董某某负担。判决后,陈某某、董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陈某某、董某某上诉称,系争房屋是动迁所得,动迁时,钟某甲的户口不在内;钟某甲的户口迁入系争房时曾承诺不在系争房中居住,钟某甲和乔某某结婚后也未在系争房中居住过;其事先也不知道乔某某的户口已迁入系争房。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被上诉人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对本市X路X弄X号X室没有居住使用权。

被上诉人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辩称,房屋动迁时钟某甲的户口的确不在上海;其于1990年作为知青子女,按照国家政策回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其从未承诺不在系争房中居住,结婚时外祖母曹雪芝尚在世,考虑到婚后与外祖母同室生活不便,故在外借房居住,现系争房屋居住困难的情况已不存在;1997年,外祖母与陈某某等人分户,钟某甲户口在外祖母户内,乔某某户口迁入不须征求陈某某、董某某意见。故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确认:陈某某与董某某系夫妻。钟某甲与乔某某系夫妻,所生之子为钟某乙。钟某甲系陈某某的外甥。系争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是1978年5月拆迁单位安置的公有房屋,该房力二室户,居住面积为32平方米。当时该房受配人为陈某某及其姐姐陈某兰和其现已亡故的父亲陈某根、母亲曹雪芝、哥哥陈某元。承租人为曹雪芝(于1998年8月亡故),现租赁户名未作变更。1989年,陈某某与董某某结婚并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钟某甲是上海知青的子女,其户口按政策于1990年6月19日从浙江省嘉善县X镇X街X号迁入系争房屋内并实际居住。1997年了月,陈某某与其母曹雪芝分户,陈某某户口本上有陈某某、董某某及双方所生之子陈某佳三人。曹雪芝户口本上有曹雪芝、陈某兰、陈某元(1999年5月亡故)、钟某甲四人,1997年11月24日,钟某甲与乔某某登记结婚,次日,乔某某户口从本市X路X弄X号X室迁至其夫钟某甲处。1999年10月3日,钟某甲、乔某某之子钟某乙出生,户口也报入系争房屋处,现该户在册人口为陈某兰、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钟某甲、乔某某结婚时考虑到系争房屋内尚有曹雪芝、陈某元以及陈某某一家居住,居住有困难,故在外借房结婚。近年来钟某甲、乔某某的情况发生变化,其经济比较困难,难以承担在外借房的租金。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为住至系争房屋内,多次与陈某某、董某某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2000年4月,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其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享有居住使用权。

另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有当事人陈某、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知青子女钟某甲按政策回沪,户口及实际居住均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对该房屋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乔某某与钟某甲结婚后,乔某某的户口按户口管理规定报入系争房屋内,对系争房屋也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钟某乙出生后户口报入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亦享有居住使用权。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除系争房屋外,他处并无住房,故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为克服居住困难,暂时在外借房居住,不能视为其放弃或丧失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上诉人陈某某认为钟某甲曾承诺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至亍乔某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一节,由于其户口迁入不存在违法情节,陈某某、董某某认为乔某某户口迁入未经其同意,故在系争房中没有居住使用权无依据。钟某乙出生后,户籍报入其父母处是合法的,其对系争房亦享有居住使用权。陈某某、董某某要求确认钟某甲、乔某某、钟某乙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居住使用权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某、董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董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王晓越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季伟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