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化州市供电局、化州市供电公司、化州市化港电力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104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瑞金大厦2503-X室

法定代表人:任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伯卫,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化州市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培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彬,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街垌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化州市化港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镇塘岗岭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培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彬,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县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河西文仙坡财政大厦

负责人:凌某

被告:化州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柱云,广东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华,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州市供电局(简称供电局)、化州市供电公司(简称供电公司)、化州市化港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化港电力)、化州县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化州市财政局(简称财政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告财政局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融资租赁实际履行地在化州,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也是在化州,本案被告住所地又是在化州,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化州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本案已明确由上海有关法院管辖,且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对第一被告拥有管辖权,则其余被告无权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故而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1991年8月3日其与被告供电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供电局的要求,以租给供电局为目的,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供电局使用。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使用地点为供电公司。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可提交上海市有关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可提交上海有关法院裁决”。此约定未将法院特定化,故属约定不明确,也无法执行。(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及供电局,本案有除供电局外的多名被告,该合同内容对本案其他当事人并无法律约束力。(三)、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中并未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依照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为租赁物使用地,本院确定供电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化州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且本案五名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化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财政局的管辖异议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化州市财政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澹台仁

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赵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