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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化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制作、复某、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某牟利,于2011年1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延期审理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某,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在未办理出版物某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使用“刘强”的名字在辉县X区原李xx饮料厂租赁2间仓库,非法从事图书经营活动,直至2010年10月26日被辉县市文化局查获。经清查在被告人郭某仓库内查获的各类非法出版物某量共计x册,经营数额(略).80元。综上,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未办理出版物某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使用“刘强”的名字在辉县X区原李xx饮料厂租赁二间仓库,非法从事图书经营活动。2010年10月26日辉县市文化局在该厂库中查获各类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某量共计x册(已销某),经营数额(略)元。被告人郭某于2011年1月9日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某、书证

(1)辉县市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在辉县X区X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从事出版物某储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广州市X区宏文书店出版物某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某件。

(3)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某、文件清单,证明辉县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郭某无运单成品书x册,价值

(略)元;有运单产品书3234册,价值x.80元,合计(略).80元,其中淫秽书1045册。

辉县市公安局销某物某、文件清单,销某淫秽书1024册,存档21册;销某其它盗版书x册,存档210册。

(4)辉县市公安局从佳吉快运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相关运单和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通过佳吉快运公司非法从事图书经营的情况。

(5)被告人郭某与李xx的租赁协议复某件,证明被告人郭某用化名刘X2008年3月15日租赁李xx房屋的情况。

(6)辉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于2011年1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7)辉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本案中对涉案42种非法出版物某档的证明,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存档部分非法出版物某事实。

(8)辉县市文化局证明,证明本案非法出版物某检及存单的相关情况。

(9)河南奥博纸业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在辉县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及公安机关监督下,于2011年2月21日下午销某淫秽书1024册、盗版书籍x册的事实。

(10)被告人郭某租赁仓库现场立体示意图,证明了被告人郭某租赁厂库的地理位置情况。

(11)物某照片,证明被告人郭某仓库内非法出版物某放情况。

2、鉴定结论

(1)辉县市公安局淫秽物某审查鉴定书,证明《市长情人》、《独自去偷欢》、《俊男媚妻》、《情欲满怀》、《偷情日记》、《娇妻心头宝》、《迷醉花间》七本书为淫秽物某。

(2)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某定书(豫新出鉴[2010]X号),证明《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全集》、《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2》、《迷香》、《手相面相图文百科》、《黄帝内经图文百科》等书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3)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某定书(豫新出鉴[2010]X号),证明《卡耐基成功学全集》、《养生堂全集》、《态度决定一切》、《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4》、《方与圆全集》、《图解千金方》、《张悟本独家五谷杂粮吃法》、《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全集》、《手脚治病养生图文百科100问》、《禅宗图文百科1000问》、《图解本草纲目》、《图解面诊手诊大全》、《图解算命不求人》、《人体经络、穴位按摩、泡脚足疗实用全书》、《小美女美容养生养颜经》、《张秀勤刮痧精粹》、《九龙珠》、《南怀瑾选集》、《图集阳宅十书》、《图解食疗大全》、《瑜伽养生图文百科1000问》、《风水图文百科》、《心理治疗图文百科1000问》、《贫穷未婚妻》、《金田—少年之事件薄》、《前汉演义》、《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3》、《黄帝内经使用手册2》等书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3、证人证言

(1)李xx证言,我让被告人郭某帮我处理过三批书,这三批书有上海、南阳给我发过来张悟本的一些书,另外呼和浩特的李xx给我发的书大约有1000多本,全是淫秽书,这批书不是我所要的,我当时要的是名著,但发过来的是淫秽书,我说的处理就是卖废品,因为这些书都是过期的和一些淫秽书。

(2)张x证言,我认识郭某,我在佳吉物某办理业务时见过他,他也办理发送书籍业务,具体发多少、往哪发我不知道。

(3)刘磊证言,我认识郭某,他是书商。

(4)朱彦滨证言,我和郭某是夫妻关系,我和郭某有一次去物某提货时,签过一次名用的是朱彬。

(5)李xx证言,2008年春天,我租给刘强二间房当仓库用,年租金三千元。我没去过他的仓库,不知道里面放的什么。

(6)卢xx证言,金丰源书店老板是李xx,我在书店里进书、销某、管理账目。李xx给我书店发过大本白皮书系列,图解麻衣神相、国富论、生活宝典、奇门遁甲等书,还有一批书当时验货时见封面全是男的、女的,总之是乱七八糟的,我们没卖就给她退回去了。当时我们给李xx返回的那批不健康书大约1000多本吧,是通过佳吉快运发回的,发货人是李xx,收货人是李xx。

4、被告人郭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我是2008年3月15日在辉县市李xx饮料厂租的仓库,是两间。当时租房时房东给我要身份证,我不想给他看,因为我收的书有不合法的东西,所以没有用真名,辉县交通发达,并比较隐蔽,我就编了个名字刘强把协议签了,租房的年租金是3000元钱。我租房子就是做仓库放书用。我放在仓库里的书大约有2万多本,其中张悟本的“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比较多,淫秽书大约1000本左右。这批淫秽书是这样的,2010年6月份,我在辉县佳吉物某提过从呼和浩特大约16件书,我不知道呼和浩特发书的书商是谁,是我姨李xx让我去取的。当时提过货后我往仓库卸货时,发现都是淫秽书,就打电话告诉我姨李xx,后我姨说让我处理了,她说让我处理就是让我卖给纸厂打纸浆销某,我因为有其他事没有卖,就放仓库里了。这些书有我收的过期书,过期书就是曾经是畅销某,过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原因现在不好卖的书。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充分证实本院查明事实,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某行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某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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