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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林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七年级文化,住(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七年级文化,经商,住(略)。系被告人沈某某的父亲。

辩护人吴某某,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八年级文化,五金店营业员,住(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电焊工人,住(略)。系被告人林某某的父亲。

辩护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曾任该村委会主任,住(略)。系被告人林某某的祖父。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5月22日向(略)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国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沈某某、辩护人吴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某某、辩护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窜到秀屿区山亭中学闹事,并于当晚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提议叫一个女生出来玩玩。于是,被告人林某某便随机叫住该校一学生陈某某到该校食堂叫被害人黄某乙,被害人黄某乙和陈某某来到该校操场后,陈某某随即就离开。这时,被害人黄某乙见状欲离开,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不肯。接着,同案人林某某掐住被害人黄某乙的脖子,被告人沈某某便伙同同案人林某某抓住被害人黄某乙的双手并将其强行拉扯到该校操场右侧树下的一个黑暗角落里摁倒在地。尔后,被告人沈某某按住被害人的双手,同案人林某某解开被害人的衣裤,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林某某一起乱摸被害人的乳房和阴部。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强行亲吻被害人嘴巴时,被被害人反咬了一下,被害人拼命挣扎喊叫,被告人沈某某用手将其嘴捂住。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身体乱摸几分钟后,因有人过来,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等人便逃离了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林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及被告人林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陈某某和王某某、郑某某、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沈某某和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本庭对其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的前后表现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揭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辍学后,分别前往上海、三明打工。2007年底上述二被告人回乡过年,因人生观歪曲,无法制意识,不懂法、不守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经成年家属动员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落实帮教措施。据此,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方针,对被告人沈某某请求从轻处罚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因人生观歪曲,无法制意识,不懂法、不守法,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也致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子女未妥尽监护责任,对子女在外的工作、生活和心理、思想等情况缺乏充分的关心和了解,疏于管教,也是导致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对此应深刻反思。本院希望二被告人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他人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认罪服法,同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彻底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勇敢地走出犯罪的阴影,以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当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何文珍

人民陪审员林某生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施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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