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张某某犯购买假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在河南省项城市X镇X村位XX处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x元假币。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在河南省项城市X镇X村以2500元的价格向位XX购买了x元假币。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较大,行为均构成购买假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犯购买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2009)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宋某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2009)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7月11日止。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先行羁押的27日均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永芳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清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假币 某某 购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