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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申请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含光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含光物业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含光物业公司撤回其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撤回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含光物业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含光物业公司负担,其余200元,本院退还含光物业公司。

审判长罗振中

审判员刘艳枫

代理审判员呼延静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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