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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钤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被告钤某,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钤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钤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钤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春认识,2009年农历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2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王某婚前有一女儿王某,现年12岁,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钤某婚前有一女儿王某某,现年15岁,随被告钤某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二人性格不合,导致婚后二人一直矛盾不断。被告钤某在结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于2010年麦收时离家出走,原告王某从郑州将被告钤某找到并带回家,2011年农历正月被告钤某再次离家出走,一直未和原告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和被告钤某离婚。

被告钤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钤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农历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2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王某婚前有一女儿王某,现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钤某婚前有一女儿王某某,现随被告钤某生活。2011年农历正月,被告钤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钤某的其他家人也不知道被告钤某的下落,被告钤某和其家人一直无联系。

本院认为,被告钤某长期外出不归,不与原告王某及家人联系,足以说明被告钤某无视与原告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钤某经本院公告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钤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聂建杰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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