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8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六道湾看守所羁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笸砩死玖副0印虾∧J葜兄叨饲袢烀旒翰泶炖旒辈庠胛己R、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X镇宇航公司餐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的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左眼损伤经治疗及恢复后约五个月仍为无光感,并眼球萎缩,医疗建议摘除眼球,该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在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后,离开本市。2011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镇集贸市场门口向公安机关投案。现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另查明,2011年11月14日,经河南同一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提押证、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相关户籍证明、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材料;证人张某、刘**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及其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系自首,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申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赛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