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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X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7年7月我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铁矿打工期间,从网上认识了被告刘某,没见面几天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年7月初我同被告从内蒙古回到平利,于7月14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7月15日我们从平利又前往林西县打工,20日到达赤峰市林西县后,21日被告以购物为名从旅店外出自此音讯全无,我找遍了赤峰市林西县所有她可能落脚的地方未见其人影,她离开时带走了我二人携带的路费、生活费共计一万元,为寻找被告,我曾在赤峰市林西县境内广贴寻人启事,放弃工作半年,损失很大,至今已三年我无法同她取得联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在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打工时,通过网络于2007年和被告刘某相识,认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11月份原、被告回平利过年,之后两人离开平利,各自出去打工,期间通过电话联系。2008年,原告陈某某为被告刘某在平利办理了户籍登记,并于2008年7月14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7月15日原、被告回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打工,7月18日在林西县宾馆内两人发生争吵,被告刘某离开宾馆后,再未与原告联系,至今音讯全无。

上列事实,有结婚证、身某、户口登记薄、平利县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人陈某刚、王会芝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陈某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两人又分别在两地打工,期间只是通过电话联系交流,婚后第四天两人外出打工期间就因琐事争吵,随后被告出走,至今音讯全无。被告经本院发出公告查找,仍无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起诉某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诉某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梁志华

代理审判员邹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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