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刘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被告人刘某甲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刘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另案处理)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许昌市X路一工地内,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刘某甲现金1500元、价值630元的手机一部、价值180元的钱包一个、银行卡两张进行检查,并骗刘某甲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以需要再次进行核实刘某甲是否捡拾现金为由,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并让刘某甲在此看管,三名被告人秘密将被害人上述物品藏于身上趁机逃离现场,后从刘某甲的两张银行卡内共取走现金9800元。所得赃款三被告人分肥。

2、2010年10月6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崔某骗至新兴路东段,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崔某现金5700元、价值1938元的黄某手链一条、价值822元的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两张进行检查,并骗崔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实际已将上述物品秘密占为己有后,三人趁机逃离现场,并从崔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x元。所得赃款三被告人分肥。

3、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骗至许昌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处,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黄某某价值539元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进行检查,并骗黄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实际已将上述物品秘密占为己有后,趁机逃离现场,并从黄某某的银行卡取走现金x元,所得赃款三被告人分肥。

4、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以捡钱共分为由企图骗被害人刘某乙钱财,但在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附近时,因被告人朱某被当场抓获而行骗未遂。

5、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朱某、冷远方(二人已判决)等人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骗至浙江省上虞市城北大桥附近,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陈某现金300元、价值969元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进行检查,并骗陈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草丛中,实际已将上述物品秘密占为己有后,趁机逃离现场,并从陈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9500元。

6、2008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朱某、冷远方(二人已判决)等人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浙江省上虞市赵家大桥附近,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王某某现金1700元进行检查后,假装将钱藏在附近草丛中,并让王某某在此看管,实际已将现金秘密占为己有,后趁机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系累犯,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表示异议。被但辩称其行为是诈骗,不是盗窃,定性不准。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不是盗窃。2、金额不准,第一起其根本没有取钱,第二起的x元根本不知道,第三起只取了3700元,第四起应当认定为诈骗中止,第五次根本没有取钱,是别人取的,其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另案处理)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许昌市X路一工地内,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刘某甲现金1500元、价值630元的手机一部、价值180元的钱包一个、银行卡两张进行检查,并骗刘某甲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以需要再次进行核实刘某甲是否捡拾现金为由,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并让刘某甲在此看管,三人秘密将被害人上述物品藏于身上趁机逃离现场,后从刘某甲的两张银行卡内共取走现金9800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肥。

2、2010年10月6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崔某骗至许昌市X路东段,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崔某现金5700元、价值1938元的黄某手链一条、价值822元的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两张进行检查,并骗崔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实际已将上述物品秘密占为己有后,三人趁机逃离现场,并从崔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x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肥。

3、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黄某某骗至许昌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处,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黄某某价值539元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进行检查,并骗黄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实际已将上述物品秘密占为己有后,趁机逃离现场,并从黄某某的银行卡取走现金x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肥。

4、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伙同小郑,以捡钱共分为由企图占有被害人刘某乙钱财,但在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附近时,因被告人朱某被当场抓获而未遂。

5、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朱某、冷远方(二人已判决)等人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骗至浙江省上虞市城北大桥附近,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被害人陈某现金300元、价值969元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进行检查,并骗陈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假装将上述物品藏在附近草丛中,实际已将上述物品秘密占为己有后,趁机逃离现场,并从陈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9500元。

6、2008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朱某、冷远方(二人已判决)等人预谋后,以捡钱共分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浙江省上虞市赵家大桥附近,又以检查物品为由,拿到王某某现金1700元进行检查后,假装将钱藏在附近草丛中,并让王某某在此看管,实际已将现金秘密占为己有,后趁机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朱某、刘某甲的供述,同案犯冷远方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崔某、黄某某、刘某乙、陈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刘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系累犯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中国邮政取款记录,取款明细表,存折复印件,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押解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关于三被告人利用银行卡取钱情况的监控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刘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采采用偷换的方法,得到被害人的财物和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后又利用套取的银行密码将银行卡上的钱秘密取出占为自有。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了盗窃罪。二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称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其他辩称因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和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3、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9900元,返还给刘某甲2124.71元,返还给崔某5164.79元,返还给黄某玲1797.16元,返还给陈某1286.9元,返还给王某某203.15元。

4、随案移送的钱包一个、x牌手机一部、Dell牌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眼睛一副、橡皮筋一包、假钱一叠、摩托车头盔一顶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朱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