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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继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淑宾,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李某丁,系李某丙之弟。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丁、李某丁委托代理人李某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依法受理,同年3月18日分别向被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丁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1年4月7日,由审判员王某娟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李某甲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淑宾,被告李某丙委托代理人李某丁、李某丁,二人同时作为本案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李某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6月,其经媒人介绍,带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到承留镇X村与李某丁共同生活,后双方于2008年4月15日补办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其长期照顾李某丁和他偏瘫的母亲,西官桥村有目共睹,但2010年5月李某丁去世后,三被告作为李某丁的兄弟,为霸占财产,将其母子三人赶出家门,并将房门上锁,导致其三人流浪街头,无家可归。请求依法判令其三人依法继承被三被告占有的位于承留镇X组、宅基地登记为李某丁的砖混结构4间X层平房带全院一处,三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产。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意见同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丙辩称:三原告要求继承其弟弟李某丁的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丁曾于1985年4月23日与承留镇X村王XX登记结婚,后王XX因故到封丘县生活,二人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王某在与李某丁登记结婚前,也与封丘县李XX(又名李XX)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未解除,李某群还到村里找过王某,王某与李某丁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王某不是李某丁的合法配偶;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户口迁到李某丁家时,均已成年且能独立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故三原告均无权继承李某丁的房产。另外,李某丁的房产在李某丁生前为治病所需,已变卖给本村村民李XX,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丁、李某丁的诉讼意见同被告李某丙。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告王某经人介绍,带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到承留镇X村与李某丁共同生活,后王某、李某丁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4日李某丁病故,现三原告要求继承李某丁生前所有的房产一处,三被告提出王某、李某丁婚前均另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未解除,婚姻关系不合法,三原告无权继承。

经查,1985年4月23日,李某丁与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经济源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1998年8月22日,王某与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经封丘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现二人均认可婚姻关系未解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在与他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李某丁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王某要求依法继承李某丁生前所有的房产,三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产,本院不予支持。因王某与李某丁之间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丁之间也不形成继父子(女)关系,且共同生活时二人均已成年,故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要求依法继承李某丁生前所有的房产,三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产,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娟

审判员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赵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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