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秦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又名徐某现)(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秦某某(反诉原告),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宝帅,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秦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周绍军,被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申、王宝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7年8月9日23时左右,被告秦某某驾驶豫x号摩托车与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长桥镇X路段相撞,造成我受伤,事故发生后,郏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我负次要责任,秦某某负主要责任,我先后在郏县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地住院或门诊治疗。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被告至今共支付了x元费用,该事故给我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x元。

被告秦某某反诉称:一、反诉被告诉反诉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违背客观事实,此案已赔偿到位,不存在支付赔偿一说。2007年8月10日双方发生交通事故,两人都受伤,我的伤比反诉被告的伤势还重,根据事故认定,双方于2007年9月1日达成赔偿共识,我的医疗费及其它费用不说,摩托车损不提,一次性支付反诉被告各项损失x元,现有反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二、如果说支付的x元赔偿不算的话,反诉被告应支付贷款利息5760元。三、就说是发生事故出现纠纷,可2007年9月1日到现在也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此,请求依法驳回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反诉被告所诉不实,故此,特依法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我的各项损失的40%,总共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壹元捌角捌分,支付x元贷款利息5760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9日23时30分,被告秦某某驾驶豫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X镇X路段时与相向行使的原告徐某某的电动车自行车相撞,致秦某某、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秦某某都入住郏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原告徐某某住院42天,2007年9月21日医院诊断证明处理意见为:1.对症治疗2.功能锻炼3.两周后复查4.择期要求取内置物。因此2009年5月5日入住平顶山第二人民医院去内固定物,住院6天,以上两次共住院48天,花医疗费x.92元。2010年1月18日徐某某的伤情经平顶山利民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花鉴定费400元。在这次事故中秦某某住院7天,花医疗费1330.60元.2007年8月20日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被告秦某某已支付给原告x元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2009年5月11日平顶山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及交警队事故认定送达回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对其反诉并未提供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与理由。对被告已支付的x元是否为一次性赔偿,原告提供了郏县交警队承办人员的证明一份。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徐某某与秦某某交通事故一案,作如下说明:伤者徐某某现在郏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终结后,又多次来交警队询问事故赔偿情况,我本人也电话给秦某某联系过此事,此事故民事赔偿至今未在我科达协议。特此证明,证明人:肖某刚二0一0年四月八日,证明上签有情况属实字样,加盖有交警大队的公章。”

另查明:1.原告徐某某系郏县X街村民,2007年6月27日来到县城住在郏县东坡市场院内,2007年8月18日承包郏县客运公司公交6路客车。2.2009年服务行业为x元/年,农、林、牧、渔x元/年3.2009年城镇居民纯收入为x元/年。

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提供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出院证、住院收费单据、诊断证明、原告的伤残鉴定书、承包经营合同、租房协议以及证明材料等。被告提供的贷款借据、收到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作出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复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的受伤情况,赔偿责任按7:3承担较为适宜。故,被告秦某某应赔偿原告徐某某所花医疗费、x.92元、误工费6517元、护理费2256元、营养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400元,共计x.92元的70%,即x元。但秦某某已支付x元,应予扣除。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票据x号因没有公章、电动车损失费因没有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原告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并且伤残等级较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因原告经营6路客车生意经常在县城居住,因此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被告秦某某反诉请求原告徐某某赔偿本人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车损的40%,因该反诉主张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且未提供出造成时效中断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给原告的x元,本人认为这x元是经交警队调解一次性赔偿到底的,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且从交警队承办人出具有证明看也不能证明系非一次性赔偿,因此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还称对支付的x元是本人贷款买房交的押金,由于此事房子也没买成,现原告起诉法院,因此原告应支付贷款利息5760元,此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秦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因徐某某2009年5月仍在治疗中,故,此抗辩本院亦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秦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760元,原告徐某某负担550元。反诉费25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永杰

审判员刘笑月

审判员郭国荣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雪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