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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1年4月1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0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梅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渑池县X组林坡内露天开采铝矿,非法占用大量林地,毁坏大量林木。2011年3月29日,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铝矿占用林地面积共计x.62平方米,合35.06亩。毁林株数234株,全部为侧柏幼树,所占林地为防护林地。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某证言,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渑池县X村关于梅某铝矿占用林地系五爱村X组卢某拴、卢某拴、卢某群三户所有自留坡,该林坡属天然自生林的证明,东方希望三门峡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五爱村X区在东方希望渑池县X区范围内,采区现场负责人是梅某的证明,樊永军与梅某矿山施工转包协议,罗坡铝矿分别与卢某拴、卢某拴、卢某群所签赔偿协议三份、梅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采矿过程中非法占用防护林地35.06亩,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梅某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代审判员赵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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