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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崔某寻衅滋事、李某丁、李某丙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又名茅X、小刚),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1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08年11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7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17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4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17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08年11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和(2011)X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武亮、李某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李某丁、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

2010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韩某乙、刘某、李某丙、邵某、崔某等人酒后到渑池县锦苑大酒店四楼阳光商务会所KTV唱歌,次日凌晨零时许离开时,韩某乙等人在等电梯时嫌电梯太慢对电梯门踢了两脚,KTV的工作人员孙某某前来劝阻,遂发生争吵,刘某、韩某乙、李某丙、邵某、崔某等人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致孙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孙某某目前伤情属轻伤,后刘某、李某丙、邵某又将后来赶到的KTV工作人员郭某戊、王某庚、王某己等6人殴打致伤,后110巡警郭某伟、刘某飞前往出警行至锦苑大酒店二楼楼梯拐角处时与刘某等人相遇,刘某将郭某伟、刘某飞打伤。案发后,韩某乙之妻焦丽萍代表韩某乙、刘某、邵某、李某丙、崔某等人赔偿孙某某、魏某某、郭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唐某癸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刘某、崔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24日、2011年4月12日、2011年7月11日到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崔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魏某某、郭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唐某癸人的陈述,证人郭某壬人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书证郭某伟、刘某飞、孙某某、郭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唐某辛诊断书,赔偿协议书,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及民警杨启明、韩某乙书写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崔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

2008年11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李某丁伙同李某丙在渑池县X区X号楼李某丁家先后开设赌场四次,分别组织十余人以“推饼子”方式聚众赌博。李某丁、李某丙从中抽头渔利x元分肥。案发后二人非法所得已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人的证言,现场扣押清单,参与赌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所得追缴票据,二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崔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丙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韩某乙、邵某、李某丙、崔某在寻衅滋事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均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在开设赌场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韩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某伟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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