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桂某某抢劫、诈骗案

时间:2005-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龙刑初字第27号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略),暂住海口市X路省文体厅宿舍X栋X室。2004年7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威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7日下午4时许,王某甲(在逃)告诉被告人桂某某称:平时与桂某某一起玩牌赌钱的苏霞、陈冬梅一起做手脚骗桂某钱,并提出王某乙(王某甲的丈夫,在逃),可以帮桂某钱要回来,但要分一部分钱给王某乙。之后,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在一起喝茶,王某乙提出要去做事帮桂某某把赌输的钱要回来,其他人表示同意。之后由被告人桂某某打电话约被害人苏霞、陈冬梅晚上在海口市开房打牌赌博。当晚9时许,桂某某与苏霞开好海口市X路山水大酒店806房,桂某房间号码电话告知王某乙。王某乙纠集黄某丁等人赶到山水大酒店,由王某乙在楼下等候,黄某丁及黄某两个朋友来到X房间,称桂某某是其姑姑,并说苏霞、陈冬梅平时是做手脚赢桂某钱,要求苏、陈把身上的钱交出来。苏、陈不肯,黄某丁等人便称如不交钱就将其两人扔到窗外,桂某某亦叫苏、陈快给钱,否则也无法帮忙。苏、陈二人由于害怕,被迫交出身上的(略)元以及厦新手机一部(价值944元),康佳手机一部(价值1710元)、小灵通一部(价值260元)。黄某丁等三人拿到钱物后便离开房间,桂某某亦借故离开。之后桂某某分得3500元和康佳手机一部。破案后,扣押的康佳手机和小灵通手机已退还陈冬梅,厦新手机已退还苏霞(小灵通手机和厦新手机系从黄某丙处扣押)。

2004年1月8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桂某某对被害人冯爱玉谎称省体育中心有亲属当彩票部主任,可以预先知道下期体彩的中奖号码,并称要想得到号码,须先向体彩中心交押金,押金无论是否中奖均予退还。冯爱玉信以为真,分多次共付给桂某某现金(略)元人民币。桂某某用该款买彩票和挥霍,至今赃款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霞、陈冬梅、冯爱玉的报案书及陈述,证人黄某戊、符某某、蔡某己的证言,扣押被抢手机的清单、照片和收条,开房登记表,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相片,价格鉴定书,桂某某向冯爱玉书写的收条凭据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桂某某又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且将诈骗的财物全部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对其所犯的抢劫罪、诈骗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二万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爱兰

审判员许哲

人民陪审员崔燕菊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小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