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陆某与被告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男,汉族,(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羡光,(略)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汉族,(略)人,现住(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黎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陆某与被告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与(2011)岑民初字第X号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羡光、被告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某,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没有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7月19日9时许,原告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李喜芳在(略)大业至诚谏公路XKM+350M时与被告唐某驾驶的桂x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与李喜芳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到(略)诚谏卫生院住(略),7月20日转入(略)中医院住(略),8月20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李喜芳无事故责任。这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医疗费8191.6元,误工费5940.9元,护理费15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口盅5元、摩托车损失2055元,评估费250元,共计x.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

被告唐某辩称,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事故后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5278.9元,要求原告获得赔偿后予以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原告在本案的各项损失,部分计算不合理,对原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不应支持。

综合原、被告的诉某,本案争议焦点是: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多少;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争议焦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出示的证据及其证明主张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证明主张:

1、身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某、车辆权属基本情况。

2、被告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某、车辆权属基本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案发时间、地点及各方责任。

4、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唐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情况。

5、住院收据、入(出)院记录、住院证明,拟证明原告用去医疗费用的事实。

6、车辆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费收据。拟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的事实。

被告唐某提供住院收据1张、(略)中医院预交金收据6张,拟证明为原告支付医疗费5278.9元。

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举证、质某、辩论,双方对对方的证据无异议,各方的证据来源合法、所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

经庭审当事人举证、质某及辩论,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1年7月19日9时许,原告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搭乘李喜芳在(略)大业至诚谏公路XKM+350M时与被告唐某驾驶的桂x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与李喜芳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李喜芳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到(略)诚谏卫生院住(略),用去医疗费1478.9元(由被告唐某支付)。7月20日转入(略)中医院住(略),8月20日出院,用去医疗费8191.6元。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被告唐某为原告预付医疗费3800元。

另查明,原告是农业人口,粤x号二轮摩托车属原告所有,该车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评估损失为2055元。

桂x号小型客车是被告唐某所有。该车于2010年8月18日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8月18日,赔偿限额为x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而受损失未获赔偿,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某。

本院认为:被告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桂x号小型客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x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被告唐某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作如下分析认定(小数点后的数四舍五入):1、医疗费。在诚谏卫生院和(略)中医院住院共开支9671元,有医院的医疗发票证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2、误工费。原告在诚谏卫生院住院2天,在(略)中医院住院30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共是122天,按农业平均工资每天48.3元是5893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32天,按1人护理,每天48.3元是1546元;4、住院伙食费。原告住院32天,按每天40元计是1280元;5、交通费。原告家在广东,到(略)中医院住(略),开支客观存在,合情合理。原告主张500元,结合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予以支持300元。6、车辆损失费。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造成损失,该车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评估损失为2055元,予以认定。7、评估费。原告的车辆经评估,开支250元客观存在,予以认定。8、精神抚慰金。原告虽在事故中受伤,但未构成伤残,对生活和生产没有产生严重影响,本院不予支持。9、原告请求购买口盅费用5元,属原告个人自用生活用品,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1至5项损失共计x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诉某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事故造成原告1至7项的损失x元及(2011)岑民初字第X号案损失5954元共x元,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x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唐某予以赔偿。本案原告第6、7项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唐某予以赔偿。据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x元给原告,由被告唐某赔偿305元给原告。被告唐某所预付的5279元应由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予以返还。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在桂x号小型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给原告陆某;

二、由被告唐某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305元给原告陆某;

三、原告陆某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应返还人民币5279元给被告唐某。扣减上述第二项赔偿款,原告应支付人民币4974元给被告唐某。

上述被告应履行之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转给原告。(附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略)支行;户名:(略)人民法院;账号:(略))

本案诉某受理费3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77元,被告唐某负担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冼立文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覃靖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