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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河乡扶贫救灾互助会管委会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溧河乡扶贫救灾互助会管委会。

负责人吕某,任该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强、靳某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溧河乡扶贫救灾互助会管委会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2月24日被告陈某在溧河乡互助会借款x元,并约定月息2.1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元,利息4436元,共计8136元。后经原告再次追要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下欠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万元。

本院认为:溧河乡扶贫救灾互助会管委会属溧河乡人民政府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属于与本案借款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溧河乡扶贫救灾互助会管委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厚献

代理审判员娄炳

代理审判员谢海峰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祁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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