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39岁。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吴××(另案处理)等人酒后窜至镇X镇X街吴天东开设的饭店内,持刀对正在饭店内吃饭的马某乱砍,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面部、头某、背部、右前臂损伤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发破案报告、调解协议书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其他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案发后,李某能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了,要求从轻处罚。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4日晚20时,被告人李某、吴××(另案处理)等人酒后窜至镇X镇X街吴天东开设的饭店内,持刀对正在饭店内吃饭的马某乱砍,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的面部、头某、背部、右前臂损伤均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

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供述的随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起因、时某、地点、手段、经过等情节的事实,与被害人马某陈述的被李某、吴××随意殴打的起因、时某、地点、手段、经过等情节的事实相一致,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发破案报告等书证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全新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康晓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