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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1年4月11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带着被害人王××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无量寺乡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吴某宣屋后转弯刹车时,摩托车摔倒在路边沟里,造成乘车人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某甲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他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带着被害人王××,沿无量寺乡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吴某宣屋后转弯处刹车时,摩托车摔倒在路边沟里,乘车人王××被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将被害人王××送到上蔡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2010年6月19日下午被害人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甲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王××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的近亲属因被害人王××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王××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王××的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其曾用名叫X。2010年6月18日晚上,他和吴某×、吴某、王××骑两辆摩托车到上蔡县X街上的溜冰场玩,当时吴某×带着吴某先走了,他带着王××跟在后面。在路上王××不停的说让他快点,让他撵上吴某×,在无量寺学校北边的东西水泥路上,他撵上并超越了吴某×。当他沿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吴某宣屋后的弯道时,他一刹车,他骑的摩托车摔倒在公路北边的沟里。事故发生后,吴某和吴某×也过去了,他抱着王××坐着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到了无量寺卫生院,医生建议到上蔡县人民医院检查。由于没有找到车,吴某伟骑着摩托车带着王××和吴某先去上蔡县城,他和吴某×在家找钱,找到钱后他们就去了上蔡县人民医院,他一直守护到第某天上午。医生说病情比较严重,他就赶快和王××家里联系,在王××的母亲没有到的时候,医生下了病危通知单,他在病危通知单上签了字。中午的时候,他父亲给他2000元钱让他给王××看病,下午王××的病情加重,转到了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他和吴某×也跟了过去,在医院里抢救了两三个小时,王××就不行了。他当时害怕,家里又没有钱,对方要钱多,没有办法,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他就到广州挣钱去了,后来民事部分赔偿了,他就回来投案了。同时供述,他没有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

2、证人吴某、吴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18日晚上8点左右,他俩和无量寺乡X村的陈某涛、无量寺乡X村委的王××一起从无量寺幸运网吧出来准备到无量寺街东头的溜冰场去玩。当他们沿着无量寺乡初级中学后面的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陈某涛骑着摩托车带着王××走在前面,他俩骑着摩托车走在后面。陈某涛骑车的速度很快,他们相距有百十米远。当他们走到他们村吴某宣屋后的水泥路弯道时,发现陈某涛、王××和他们骑的摩托车在水泥路北侧的沟边倒着,王××的鼻子流血了,他们先把王××扶起来,后把陈某涛扶起来。吴某×就给其朋友吴某伟打电话,后吴某和吴某伟骑摩托车把王××送到了无量寺卫生院。医生说看不了,后他们就把王××送到上蔡县人民医院治疗。直到第某天10点多,王××的病情加重,陈某涛和王××家里人联系。王××的母亲等人到县人民医院后,下午把王××转到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但王××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同时证实,陈某涛又名陈X。

3、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6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他儿子陈某甲给他打电话说骑摩托车带个女孩出事了,让他进城到上蔡县人民医院,到医院后,他见那个女孩正在挂针,他问那个女孩的病情,吴某×说那个女孩还会说话。医疗费是几个人筹的,吴某×出1200元,吴某出100元,吴某伟出400元,后他拿出2000元给他儿子了。后听说那个女孩经医治无效死亡了。

4、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18日23时许,他正在县人民医院值班,见有几个年青人背着一个女孩要求给那个女孩治病,他问女孩怎么受伤的,那几个人说是骑摩托车摔伤的。后他就给那个女孩拍个CT,那个女孩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他一看比较严重,就告诉那几个人病人必须住院,那几个人告诉他拿个女孩叫王××,家是无量寺的。第某天凌晨3点左右,王××一直呕吐,他又复查了CT,CT显示额部有挫裂伤,并有血肿,他当时就向那几个年青人告知病危,其中一个叫陈某涛的年青人在病危通知单上签了字。6月19日王××的母亲过去后又复查了CT,CT显示比前次发展了一些,他建议转院,后王××被转到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5、证人田××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他接到一个男孩打的电话说她女儿王××的腰扭住了,在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让她过去。她到医院后见她女儿的伤比较严重,她问王××是怎么受伤的,陈某涛说是他骑摩托车带着王××摔倒在路边摔伤的。下午她看王××比较严重,就叫医生给王××拍了个CT片子,医生一看建议转院,后救护车把王××送到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不到一个小时,王××就不行了。王××转院后就不见了陈某涛。

6、上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王××重度颅脑损伤,右侧额叶挫裂伤并血肿,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

7、上蔡县X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上蔡县X乡吴某东西水泥路吴某宣屋后弯道处,现场遗留有摩托车前轮刹车印。

8、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交技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王××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9、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车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且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未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0、上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领款条等证据,证明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陈某甲的父亲陈×与被害人王××的母亲田××已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王××的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

11、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居民身份证(略)的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12、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

13、上蔡县X村委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叫X。平时在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14、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提供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程丹豫平时在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王××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王××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悔罪表现及平时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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