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魏某滥伐树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树木罪于2011年3月8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滥伐树木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君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1日,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电话举报称魏某无证砍伐驻马店市X村委大刘庄后组X多棵杨树。接报警后,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前去调查,在现场发现大量杨树被伐。经查,2011年2月1日至4日,被告人魏某雇请了七八名伐工,在驻马店市X村委大刘庄后组无证砍伐113棵杨树。经驻马店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驻马店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现场被伐113株杨树立木材积为51.5807立方米。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魏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滥伐树木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辩解其砍伐的杨树中有火烧枯死树,实际仅伐90多棵。

辩护人意见:1、魏某砍伐的枯死树木不应计入犯罪数额;2、魏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魏某经与驻马店市X村委大刘庄后组村民代表协商,以1.9万元的价格卖下位于该村X组北一南北路两侧的杨树,后雇请多名伐工将其购买的杨树伐完并卖出。2011年2月21日,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接匿名电话举报称魏某无证砍伐驻马店市X村委大刘庄后组X多棵杨树。接报警后,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前去调查,在现场发现大量杨树已被砍伐。经查,2011年2月1日至4日,被告人魏某雇请七八名伐工,在驻马店市X村委大刘庄后组无证砍伐113棵杨树。经驻马店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驻马店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现场被伐113株杨树立木材积为51.5807立方米。

另查明,驻马店市X村委大刘庄后组已将卖树款1.9万元分给村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1、被告人魏某供述:2011年春节前,大刘庄后组的村X组北边水泥路两侧的杨树准备卖,问我要不要我说先看看树。后魏某中又给我打电话说价钱定下了,叫我去商量。我到魏某中家里后,村委治安主任钟某富让我出1.9万元,另出1500的好处费,我同意后,当场交给魏某中4000元定金和1500元的好处费。经李某全介绍,我又给孙某某3000元让帮助办采伐证。当天,孙某某给李某全打电话说“事跑好了,你们砍吧”。后我雇人用四天时间将大刘庄后组北边南北路两侧的杨树伐完,树头卖给了树贩子和一家板厂,树身卖给了关王庙乡的一个板厂,板厂的老板是李某全的儿媳妇。除了第一次交给魏某中4000元定金后,我又分两次将剩余的1.5万元给了魏某中。

2、证人证言

(1)李某全证言:2011年春节前后,魏某雇我为其伐树,我既没出资也没帮魏某找人办理砍伐证,我和魏某不是合伙关系。

(2)钟某富证言:被魏某砍伐的杨树属集体所有,经村民代表商量后卖给了魏某,砍伐证由魏某负责办理,卖树的1.9万元钱都分给村民了。

(3)魏某领证言:被魏某砍伐的杨树属集体所有,经村X组的百十棵杨树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魏某,魏某分三次支付了全部买树钱,村民每人分100元。我不知道魏某是否与别人合伙,我也不认识李某全。

(4)魏某中证言,证明内容与魏某领一致;还证明魏某雇了七八个人伐树,魏某共伐113棵杨树。

(5)魏某正证言:魏某雇我伐树,每天工钱80元。我们四人参与了伐树,其中一个脖子上长个瘤子(指李某全)。我干了一天,魏某华给我80元工钱,我不知道是否办有砍伐证。

(6)魏某证言:魏某雇我伐树,每天工钱80元,受雇的还有李某全等人。

(7)张某某证言:2011年春节前,我以400元/方的价格收购过树贩子魏某的木材,我没有收购过李某全卖的树。

(8)孙某某证言:大刘庄后组的杨树是魏某砍伐的,魏某曾让我问办砍伐证的事,但我没管这事。我没有收过魏某的办证钱。

(9)姚某某证言:2011年春节前后,我收购过魏某卖的树,我不认识李某全,也不知道魏某与李某全有无合伙关系。

(10)李某某证言:魏某雇我伐树,工钱每天100元,其他人每天80元。伐树锯是我帮魏某在关王庙以400元代买的,砍伐的杨树卖给了张某某和王桥的一家板厂。我干了三天,我的车去了两天,魏某共给我500元工钱。

(11)黄某某证言:我和李某全等八人受雇于魏某在大刘庄后组伐树,每天工钱80元,我干了两天的活,魏某给我160元。我不知道树卖哪了,也不知道是否办有砍伐证。

(12)李某某(李某全之弟)证言,证明大刘庄后组的树是魏某购买的,其他内容与黄某某证言一致。

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在魏某的住处搜查出的材积登记纸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砍伐杨树的位置、周围环境及所砍伐留下的树根等情况。

5、鉴定结论,证明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51.5807立方米。

6、书证

(1)驻马店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砍伐的杨树未取得市林业部门颁发的砍伐证。

(2)国家林业局复函,证明国家林业局于2003年3月3日下发一《复函》,内容是: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滥伐树木。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魏某于2011年3月8日上午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自己所有的杨树113棵,活立木蓄积为51.5807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共同提出火烧枯死树木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和意见,国家林业局对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枯死木的行为已作了定性,被告人魏某通过购买取得杨树所有权后,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采伐的枯死树木也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对二人辩解和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某所伐已成材树木的所有权已归其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国家禁止砍伐的森林区域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红宇

审判员殷长河

审判员耿梅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树木 滥伐 被告人 魏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