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闻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初中文化,无业。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闻某向吸毒人员宋某x、张某、潘某、宋x贩卖毒品。2011年6月16日夜22时50分许,宋某x在闻某家中购买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从宋某x身上查获交易的冰毒0.3克。后在闻某家中查获麻古三颗,重0.3克,查获冰毒十一小袋,重6.5克。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x、张某、潘某、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闻某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