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苏某甲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略)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1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甲发现妻子赵某与李某戊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便以此为由威胁李某戊给付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09年4月26日在苏某红、李某乙等人见证下李某戊被迫交给苏某甲人民币一万元了结此事。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人郑某、赵某、苏某丙、苏某丁、李某乙的证言,收条,办案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赔偿协议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苏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予以缓刑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广权

人民陪审员谷云鹏

人民陪审员周敬涛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敲诈勒索 苏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