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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诉万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吴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万x。

原告周x诉被告万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全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被告为扩大企业规模,于2005年4至6月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万元,约定借期2年,月息1分半,被告按月支付利息。2005年8月,原告因故失去自由,2006年10月回沪。2007年6月,被告立下借据,明确在2007年7月底前还20万元,余款在2008年年底前还清,但原告在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仅还款19万元。2009年6月1日,被告再次立下借条,明确在2009年6月底前还2万元,在7月底前还5万元,自8月开始每月还3万元,但被告到2009年11月仅还7万元。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4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多次食言,使原告心寒,原告要求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全部欠款84万元,并按月15‰支付利息,其中从2007年6月30日开始以91万元为本金计至2009年5月31日,自2009年6月1日开始以84万元为本金计至判决之日。

被告万x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之前每月都还款,但因金融危机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拖欠没还。现在资金困难,实在还不出。利息可以适当考虑,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多给一点。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为扩大企业规模,共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年,月息15‰,每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起初被告按约付息,2005年8月,被告因故失去自由,从此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2006年10月,原告回沪。2007年6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后立下借条一份,约定由被告在当年7月底归还20万元,以后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陆续归还,金额不限,但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还清。至2009年5月,被告共归还原告19万元。2009年6月1日,双方经协商后由被告写下借条一张,约定在当年6月底之前还2万元,在7月底之前还5万元,到8月份开始每月还3万元。此后至2009年11月,被告归还原告7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4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在被告逾期还款后,双方于2009年6月1日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被告应当按照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应当将未按期归还的款项给付原告,截至2010年1月的逾期额为18万元。原告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月利15‰,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欠款情况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应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x元;

二、被告万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x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以x元为本金自2007年6月30日计至2009年5月31日,以x元为本金自2009年6月1日计至2010年1月31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767.5元,由原告周x负担4297.9元,由被告万x负担34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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