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信阳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张某乙、严某某,信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张某乙、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在信阳市X村,被告人朱某某因买树与吴某店镇X村民张xx发生矛盾,引起厮打,被告人朱某某用手将张xx打伤。经法医鉴定,张xx左侧眶内壁被伤致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左侧上颌骨额突被伤致骨折,伤情程度属轻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某亲属赔偿张xx各项经济损失x元,张xx对朱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朱某某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朱某x、梁xx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及照片,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矛盾引起,其所在村委会亦愿意对其矫正,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害人和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恩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涛(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