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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信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1)29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21时许,吸毒人员张xx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向其购买毒品“黄皮”,双方在信阳市X区花坛处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张xx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重0.1克,从许某身上收缴毒资180元。上述疑似毒品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言,毒品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书及(2009)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许某贩卖毒品,但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且其尚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毒资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恩源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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