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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女,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夏某,男,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李胜利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给其打工期间借其现金1690元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现金1690元。

被告夏某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该款是其为原告打工期间销售产品应结算的提成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保健品业主,被告受雇为原告推销产品。2011年1月21日,被告夏某因回家过年向原告借款169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无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夏某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被告辩称的该款是其为原告打工期间销售产品应结算的提成款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现金169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胜利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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