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赵某生命权、身某、健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区X镇X村八社,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生,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X区X镇X村五社,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瑛,系甘州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身某、健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8月6日8时某,原告与被告同在花家洼村小康住宅楼工地干活,被告在开玩笑过程中将原告摔倒在地,造成原告身某骨折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势为轻伤、十级伤残。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元,误某2796元,护某2796元,残疾赔偿金596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x.20元。

被告赵某辩称:原告的身某受伤与被告无关。2010年8月5日早7时某,正值上班途中,原告与被告迎面相向,原告引逗被告与之戏耍,被告未予理睬,原告在倒退过程不慎摔倒,仰面朝天。但后来原告一直在工地继某干活,并无受伤之事,六七天之后,原告是因给玉米抽雄才请假不到工地上班,原告受伤是请假以后的事,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原告诬陷被告将其摔倒,系滥用诉权,意欲讹诈被告,请法庭责令其向被告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系甘州区X村民。2010年8月,原、被告在该村小康住宅楼同一工地打工。2010年8月5日早7时某,正值民工到达工地上班时某,在被告即将到达工地门口时,先于被告到达的原告迎面与被告打招呼,并用铁锨把捣被告腿部与被告开玩笑,在被告前行、原告倒退过程中,原告仰面倒地受伤。原告受伤后,继某在工地工作。2010年8月12日,原告在甘州区党寨卫生院进行了检查。2010年8月14日至8月17日,原告在甘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某后肋骨折”。之后,原告又继某在党寨卫生院治疗。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800元,工地负责人马东给付原告医疗费200元。另外,原、被告两家人都向党寨镇X村委会反映过此事,要求村X村委会主持调解,因两家陈述不一,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达成协议,村委会也未制作书面调解笔录。

2010年10月23日,甘肃张证某法医学鉴定所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原告王某应系钝性外力作用,致成右侧第3后肋骨折并错位,系轻伤;2、构成十级伤残;3、医疗终结期限为2个月,医院、卫生院已施行的检查、治疗为合理化治疗,治疗费用按医疗终结时某期内医院、卫生院的住院费用结算单及门诊收费票据计算;4、误某损失评定为2个月;5、伤后前1个月,为1人完全护某依赖,后1个月为1人部分护某依赖;6、医疗终结时某内,需加强营养,以促进骨折的愈合和机能的恢复。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证某证某,被告提供的证某证某、本院调查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某证某,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如何受伤的,原、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

关于原告是如何受伤的,原、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某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又在同一工地打工,俩人并无矛盾纠纷。事发某天早上,原、被告均是处于好意向对方打招呼,在开玩笑过程中原告倒地受伤,双方并无恶意。但是,在玩笑过程中,原告用铁锨把去捣被告,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并且自己在后退过程中也没有保护某自己,致使自己仰面倒地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明知原告同自己开玩笑时,没有尽到一定的防范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将其抱起来摔倒在地致其受伤的事实,只有其兄弟听原告自己所说受伤的经过,再无其他证某证某,故本院无法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甘肃省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某害赔偿标准相关统计数据,并结合法医鉴定书予以认定。对于医疗费,原告主张2000元,但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776.22元,本院按票据金额认定;对于误某2796元、残疾赔偿金5960.20元、鉴定费800元,原告主张合理,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护某,原告未按法医鉴定意见分段计算,本院认定为1957.20元(30天×46.6元/天+30天×46.6元/天×40%);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过高,应每天按5元计算,本院认定为20元(5元/天×4天);对于交通费400元,虽然原告没有提交票据,但交通费的支出是客观存在的,结合原告受伤后治疗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100元;对于营养费600元,因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500元,因被告并没有致伤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x.6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一款、第某五条一款(六)项、第某六条、第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七条一款、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一款、二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一款、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776.22元、误某2796元、护某195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残疾赔偿金5960.2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x.62元的40%,即5363.85元,扣除被告已付800元,下余4563.8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秀云

审判员刘曙光

代理审判员郑华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仓注:本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某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某、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某某、股某、继某某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某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条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五条一款(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某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某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某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某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七条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某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某等相关证某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某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某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某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某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某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某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某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某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一条一款、二款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第某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某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某十三条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某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某十五条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一十二条发某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某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某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某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某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