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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交通肇事犯罪,于2003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4月8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薄某某,被告人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某控:2010年10至11月期间,被告人楚某某以帮助同乡X村民薄某某联系、安排工作为名,虚构事实,利用给薄某某伪造拟聘人员岗前培训通知及模拟试卷等方式,陆续骗取薄某民币x余元。所骗赃款被楚某霍。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书某、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害人薄某某在庭审中要求对被告人楚某某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交了录音光盘中其与楚某某通话内容的书某记录一份。

被告人楚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并辩解称:其不是诈骗,是以工地施工需钱用的名义向她借钱,已还她一部分;现在尚有x余元没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楚某某以帮助商城县X村小学代课教师薄某某联系、安排工作为名,以向薄某某提供伪造的《商城县教育局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及模拟试卷等方式,虚构为薄某排教师工作的事实,陆续骗取薄某民币x元。所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薄某某的陈某:我被楚某某以招老师工作为名,骗取现金x元。楚某先帮我垫钱。然后再让我把钱给他(的方式骗的)。我在2010年9月30日参加同学的婚礼上,遇到了楚某某。之后的一次吃饭过程中,楚某某说商城县特殊学校要聘一批人。校长姚某让他媳妇去,他媳妇不去,说让我去。第二天,楚某我到城关锦绣会堂吃饭,并和姚某长谈工作的事,找我拿2000元钱给姚某酒。之后的两、三天,楚某让我与何某一起到城关与(教体局)李局长、姚(永峰)校长见面。在“小城故事”饭店,楚某说李、姚某高速路上,后说他们不来了,并把我叫到店外,让我拿x元钱给李局长。我说卡上只有6000元。楚某帮我凑x元。然后,我将6000元取出后交给了他。之后,楚某我送来了一份《商城县教育局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并说是开后门找的指标,并让我填个人简历。表格填好后,楚某说(我)需到郑州培训,让我拿x元钱给姚某长去郑州活动。我说我没有钱,他说他卡上有x元钱给我垫上。之后,楚某始以找县人事局面试主考官活动、教育局办理养老保险、通过关系拿到招考模拟试卷、陪姚某长办事、工地购买材料等各种理由,陆续(找我)要钱,共有x元。最后,我发现楚某骗我,我就收集证据,找楚某钱。楚某共骗我有x元钱。我对他说8000元钱算我请人吃饭了,楚某时给我4900元,我说算5000元,楚某给我写个x元的欠某。之后,我又找楚某回了x元。

2、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我在河凤桥乡信用社的工地用钱,第一次找她(薄某某)借x元,第二次借x元,还有她借别人5000元和4000元利息,我还了x元,还欠x元,打的有条。我不认识教体局的李局长,也没提过给他送礼的事,我没给薄某某垫过钱,也没给姚某校长银行卡之类的东西,我没介绍主考官给她认识。但说过人事局的人比较熟,到时可找人帮忙。《商城县教育局关于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是我从姚某长学校的二楼办公室拿给她的,招特殊教师试卷是从网上下载的。让她到一中考试。考试那天薄某电话问姚某长,姚某没有考试,她就让我还钱。我让她准备个人简历、体检表,是因为姚某长说那段时间有招聘考试。我骗薄某钱都吃、喝、玩花了。

3、证人姚某证言:我们学校根本没招过老师。楚某某也没给过我什么银行卡。去年薄某某考试前,打电话给我说楚某某给她一份复习资料,让她星期六考试。我就问教体局人事股,答复根本没有类似的考试。我就对薄某了。楚某某去年和我说过,他给薄某某的工作找好了,县里领导都同意,回头分到我们学校。他还在其它场合多次说过认识李局长,跟李局长的关系不错。我们学校办公室绝对没有《商城县教育局关于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这样的文件。

4、证人陈某、易某证言:2010年10月底,帮助姚某整理职称评定材料,中午姚某排在锦绣会堂吃饭,楚某某、薄某某也去了。陈某证实,在特殊学校办公室没见到有《商城县教育局关于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的文件。

5、证人楚某X、姜某证言:均证实去年10月份的一天与楚某某、薄某某在一起吃饭时,楚某他认识教体局的李局长,薄某某找工作的事,他可以帮助引荐。并对薄某知道有个学校招聘老师,回来给她(指薄)报个名。薄某曾向两人说过,楚某帮助找工作为名,三天两头找她要钱。

6、证人何某证言:去年年里的一天中午,楚某某打电话要我到城关与几个教育系统的人一块吃饭。路上薄某某也上车了。薄某是为她工作的事,楚某教体局的李局长、姚某长也来。在车上楚某电话后说李局长在高速路上快到了。到“小城故事”饭店后,楚某打电话说李局长不在这吃饭。在饭店楚、薄某人出去有两、三次,好像是商量什么事。证人周XX、陈某证言:均证实河凤桥信用社工地是周XX承包,因项目尚未通过审批,故未签合同,目前工程尚未开工。证人樊XX、武XX证实:2010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楚某某约其到城关“顺峰”饭店吃饭。去后见有一男一女。吃饭前后,楚某跟俩人说及教育局考试或主考官的事。证人杨XX证言:证实楚某某平时很少回家,也从未给过家里钱。

7、商城县教育局关于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证实楚某某向薄某某提供该通知并让其参加培训的事实。体检表证实,楚某某通知薄某某进行体检的事实。

8、商政办(2010)X号文、教体局证明、特殊学校证明:证实我县的省招聘特岗教师在2010年8月5日至8日参加岗前培训,培训人员为已聘而不是拟聘。教体局从未发过《商城县教育局关于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的文件,特殊学校也从未出现过该通知。

9、欠某、存取款凭条:证实薄某某被楚某某所诈骗现金x元的存、取情况及向薄某据x元欠某的事实。

10、录音光盘及录音书某记录、手机短信照片:证实楚某某以安排教师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以及被害人向其追讨诈骗款的事实。

11、商城县人民法院(2003)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有犯罪前科的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联系、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楚某某诈骗的数额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某,欠某,商城县教育局关于2010年“特殊教师”拟聘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体检表,通话录音光盘及通话书某记录,手机短信,教体局及特殊学校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证人姚某、何某、姜某、楚某X、陈某、陈某、周XX等人的证言,存、取款凭条等证据佐证,足以证实。故被告人楚某某关于与被害人是借款关系,且数额是x多元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楚某某有犯罪前科,且赃款被其挥霍后,无法返还被害人,故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楚某某退赔被害人薄某某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始至2016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赵开友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某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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