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与郭某甲及安阳县第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市X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区人民大道东段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秋平,河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原安阳市X乡建设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X街X号。

负责人:孙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秋平,河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郭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兆丰,安阳市X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安阳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集团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简称武安公司)与被申请人郭某甲及原审第三人安阳县第五建筑公司(简称安阳五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设集团公司及武安公司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武安公司的负责人孙某及武安公司与建设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秋平,被申请人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王兆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安阳五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08)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384-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黄爱玲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武黎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学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