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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1998年12月15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长女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我和被告李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李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先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小孩各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2月15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长女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李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长女现跟随原告生活,长子先随祖母生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有2.5亩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外出打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从双方婚姻现状看,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现在下落不明,长子李某某现在在祖母处生活。小孩祖母年纪已大,也不是直接抚养人,对此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长子李某某、长女李某某暂由原告抚养,但被告有下落后可以另案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予以查明。就暂由原告保管。带被告有下落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袁某提出与被告李某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女李某某、李某某由原告袁某抚养,待小孩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李某有探视权。

三、依法保护原告袁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种享有的权益。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李某华

审判员:董现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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