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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涉嫌犯罪期间系(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住(略)(户籍地(略))。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3月19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在任(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某设以及负责结算工伤康复治疗中心试运行期间营业收入款项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莫某某、向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向某某人民币4万元

2006年下半年,重庆市炫洋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员向某某(另案处理)得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工伤康复治疗中心,遂找到时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告人李某要求承包经营,并承诺如果效益好可以让被告人李某入股。同年12月,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会决定以周家坝医保门诊为基础进行组建工伤康复治疗中心,待相关手续、执照办好后交由向某某正式承包经营,由向某某每年向某局缴纳承包费19万元。随后,向某某从万州区卫生局了解到如成立工伤康复治疗中心审批级别和要求都较高,如成立工伤康复医院要求则较低。向某某遂向某告人李某提出将成立工伤康复治疗中心变为成立工伤康复医院,获得被告人李某同意。2006年12月3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向某某签订万州区工伤康复治疗中心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经营时间从相关执照办理齐全后次月计算。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时间,向某某再次向某告人李某提出以周家坝医保门诊的名义进行试运行,获得被告人李某的同意。

2007年3月,廖某某调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后,发现向某某并未按协议要求进行组建工伤康复治疗医院,也未办好相关手续,同时认为向某某每年只上交19万元承包费有损单位利益,于同年4月决定将周家坝医保门诊收回不再让其承包经营,并委派被告人李某与向某某结算2007年1月至4月试运行期间的营业收入。2007年下半年一天,向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后在万州区万三中对面巷口见面,向某某向某告人李某提出加快款项结算,要求被告人李某在结算时对其有利,少算营业收入多算开支,并送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4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按向某某的要求对试运行期间营业收入进行结算。

二、收受莫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07年下半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将“闽天会展中心”划转给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保服务中心使用,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即成立建设组,建议组下设包括装饰工程某内的七个小组,由被告人李某任组长。2007年10月一天,莫某淮、莫某某(均另案处理)两兄弟到时任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告人李某的办公室向某表达了想承建社保服务中心装饰装潢工程某意愿,希望得到被告人李某的关照。后被告人李某将该情况向某长廖某某汇报。期间,莫某淮、莫某某以挂靠的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社保服务中心装饰装潢工程某计方某。被告人李某将莫某某提交的设计方某与另一家公司的设计方某交廖某某决定,廖某某决定选用莫某某提交的设计方某。随后,专家组在审查该方某时发现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设计资质,被告人李某遂通知莫某某找个有设计资质的公司重新提交设计方某,莫某某以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某限公司名义重新提交设计方某。之后,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莫某某提交的设计方某分成装饰工程、中央空调、办公家俱等六个分项目,将装饰工程某分首先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为确保该工程某取得,莫某淮、莫某某二人以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分公司、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某限公司、重庆正华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名义分别参与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某投标。2007年12月25日,莫某某以重庆正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以143.17万元的价格中标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当晚,廖某某召集被告人李某、莫某某等人开会,要求边公示边进场做准备工作。2008年1月2日,在公示期还未过的情况下,廖某某代表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正华实业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某工合同。在工程某工期间,增加了近100万元的工程某,但未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某工后,为规避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顺利向某政部门申请拨付到装饰工程某,廖某某委派被告人李某与莫某某在合同价款30万元内补签工程某工合同。2009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将增加的近100万元工程某分割为四份造价均不足30万元的工程某工合同与莫某某进行补充签订。在社保服务中心装饰工程某工及工程某算期间,莫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某的帮忙和关照,先后送给被告人李某贿赂款共5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08年1月一天,莫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后到万州区“沙龙公园”附近,在莫某某驾驶的轿车上,送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4万元。

2、2009年春节前一天,莫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后,到万州区“东方某主”洗脚城附近,在莫某某驾驶的轿车上,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李某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渝检二分院(侦监)建函[2011]X号函、立案决定书、拘某、逮捕证、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万人社党[2010]X号文件、万劳社党[2008]X号、[2008]X号、[2007]X号、[2005]X号文件、中共(略)委干[2010]X号文、万州府人[2007]X号、[2009]X号文、李某工作笔记、万州区工伤康复治疗中心承包经营协议、关于解除万州区工伤康复治疗中心承包经营协议的申请、记账凭证、万州区社保局费用报销审签单、发票、重庆炫洋医药公司销售复核单、三峡银行进账单、领款单、工伤康复治疗中心住院收费日报表、向某某银行账户明细、会议记录、万州劳社办法[2007]X号文件、万州区X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万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资金付款审签单、中标通知书、建筑装饰工程某工合同、验收会签到册、综合验收会议纪要、万州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活动记录、万州商业银行进账单、万州劳社函[2008]X号、[2009]X号、[2009]X号、[2009]X号文、万州区移民局文件、招标文件审签单、招标供应商报到册、投标人承诺函、唱标记录表、最终评审结论表、莫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装饰工程某工组织设计方某、投标报价函、建设工程某工合同、设计方某报验申请表、建设工程某计合同、移交清单、工程某工报告、工程某工验收表、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莫某某、向某某、廖某某、巨某某、方某某、魏某某、邱某某、熊某乙、熊某丙、程某、张某丁、袁某某、潘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亲笔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和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社会危害程某,不能在五年以下量刑,不能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某兵

代理审判员李某文

人民陪审员牟萍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龚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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