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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焦解刑检诉(2011)X号起诉书以简易程序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8月2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后建议检察机关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代理检察员刘西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期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张某乙与其妻李XX有不正当关系,约张某乙到焦作市X路市商业银行门口说事。期间,二人发生口角,张某甲遂用菜刀将张某乙以及随后赶来的被害人张某丙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XX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陈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张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自己是初犯、认罪,希望能得到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张某乙与其妻李XX有不正当关系,约张某乙到焦作市X路市商业银行门口说事。期间,二人发生口角,张某甲遂用菜刀将张某乙以及随后赶来的被害人张某丙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提出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经本院主持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被告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某,其协议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1年3月20日,我从我妻子李XX口中得知,张某乙和我妻子李XX有不当关系。3月22日晚20时许,我到焦南惠利佳超市购买了一把不锈钢菜刀,就给张某乙打电话让他过来焦作市把事情说说,他答应从修武过来说事,他问我在哪见面,我想了想去长途汽车站会面吧,张某乙说去龙源世家商业银行门口见面。中间李XX给我打电话问我想干啥,我说不干啥,就约张某乙出来见面把事说说。我把菜刀插在后腰上,我一个人就去商业银行北口等张某乙了,等了大约1个小时左右,我看到有一个男子从商业银行东边走过来,这个男子大约20多岁,我问他是不是张某乙,他说是张某乙。我问他为什么把我的家拆散了,我又问他领我妻子李XX出来几次他说“我领她去洗澡咋了,有啥”。他问我是不是打我妻子了。然后他指着我说:“你就不是个男人,不算个男人。”我就从背后拔出菜刀朝张某乙的右肩膀处砍了一刀,张某乙边跑边叫人,他跑的过程中摔倒在地,我又朝他的腿上砍了两下,具体砍那条腿我记不清了。一会儿从东边过来五、六个男子,快走到我跟前时,这时我哥张某甲也过来了,有一个男孩准备打我时,我哥把他拽翻在地,我掂菜刀朝他的右侧肚子上砍了一刀,这时我哥拽住我拿刀的手说:“不要再砍了,还有咱妈和孩儿哩,不过啦!”,我就不砍了。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1年3月22日晚上7点钟,我在家吃饭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一个男的,我到我哥家,对方又打来电话问我到了没有,我说我家是修武的,这么远,暂时到不了。我们同村的朋友王XX也自己到了我哥家,我把这件事告诉了王XX。他说他是李XX的老公,我问他有啥事,他让我先过去再说,让我到龙源世家商业街李新萍开的烟酒店找他。我说:“中,一会就到。”我们开车到长途汽车站北边停了下来,李XX给我打了电话不让我过去,怕她老公跟我打起来。期间,我对她老公说去市商业银行门口等我。然后,王XX开着车拉着我们几个人就往商业银行北门口走,我们把车停在商业银行东边,我就一个人向商业银行北门口走过去,我就看到李XX跟一个男的站在商业银行北边草坪附近桥处,我走了过去,那个男的就走了过来,他说他是李XX的老公,问我是张某乙吧,我说是。他问我是不是跟李XX出去吃过饭,我说是。他说他现在还没有离婚哩,我不应该跟李XX出去吃饭,我问他为啥打他老婆李XX,他说是他老婆,想打就打。我记不清他说句啥,然后他就从背后拿出一把不锈钢菜刀,先砍着我的右胳膊一下,我的胳膊挡了一下,又被他砍了一下,我看到流血了,用手捂着伤口,我扭身跑时被摔翻在地,他又拿刀上去砍我时,我用右腿挡,他砍了我的右腿上几刀,具体几刀我记不清了。我喊了一声,我哥张某丙就跑了过去,我当时躺在地上,我用腿蹬了他一下,准备从地上起来跑,我往路边跑了有十几米,这时我回头看到,李XX的老公正在拿刀砍我哥,我哥倒在地上,我又跑着去跟前,李XX的老公看到我后,又开始拿菜刀追我,我就又跑了,他没有追上我。我跑到停车的地方,看见王XX在站着,我问王XX我哥跑哪儿了,王XX说不知道,王XX打电话,还没有打通时,这时从刚才打架的方向走过了一个男的,不是李XX的老公。他过来以后用拳头朝王XX的右面部打了一下,王XX被打翻在地,他就开始追打我,我就跑了,他就不追我了。我与王XX就往路边跑了。我和李XX只是认识,以前吃过几次饭,洗过澡。我们认识有一个多月了,我去她的烟酒店买东西时认识的,网上也认识。刚开始认识时,她开玩笑说已经结婚了,后来她给我打电话时,我问她到底结婚了没有,她说结婚了,有一个三岁的小孩。菜刀是一种不锈钢菜刀,长约20多公分,宽约10公分左右。

(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3月22日晚7时许,我弟弟张某乙到我家,我本来就已经和王XX、王X周约好一起去奥斯卡洗澡,在我家时张某乙还接到对方的一个电话,过了一会王XX过来就和我、我弟一起出来,王XX开着自己的长安之星银灰面包车,我们又一起接了同村的王X周,我们一起往焦作过来。路上我弟弟又接到两次对方的电话,第二次我弟弟问他到底是谁,他说他是李XX的老公,让我弟弟去龙源世家商业街的店中找他。我们开车到新汽车站时,我弟又接到李XX的电话,说不让我弟过去,好像还不让我弟去她店里,我弟对对方说那在商业银行门口等我吧。我们到了商行门口,当时大约是21时许,我们把车停在旁边,我和王XX、王X周在车上坐,我弟一个人下了车,李XX和她老公在商行门口站,我弟一个人走了过去,和那个男的说话。当时他们说话的地方离我们大约有十来米远,他们说的啥我也听不见,过了没两分钟,我看见我弟张某乙被那男的推倒在地上,那个男的又从背后拽出一把切菜刀,朝我弟弟身上砍,我就赶紧往那跑,在跑到离他们有两米远时,这时从旁边又跑来一个男的,他原来在一个柱子后面藏,这男的上来就从后面用胳膊卡着我的脖子,李XX的老公也跑到我侧面,用菜刀朝我的右肋部砍了一刀,当时我感觉身上一凉,使不上气,李XX的老公持切菜刀朝我的右肋部砍,将我右肋部砍伤;我弟张某乙胳膊和腿上各被李XX的老公砍了三刀,另外的那个男的没有拿刀。

(4)证人王X周陈述:我下班走到村口时,王XX给我打电话问我去洗澡不去,我说去洗澡,我先去把车放到家里,然后我就走到村口找到王XX坐上他开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当时车里面还坐有张某丙、张某乙两个人。在路上我问张某丙扎标是怎么回事,没有说打架的事。当我们走到文昌路附近时,张某乙接了个电话,大概意思是说一会儿就到了,在市商业银行门口附近,张某乙就一个人下车往商业银行门口走,我们都下车了,张某丙去附近方便了。王XX下车在吸烟,在七、八十米远的地方我看到张某乙在和一个男的在站着说话,一会儿就听到他们在争吵,我们就赶快跑过去,大概快四十多米远的地方时,张某乙大喊说他手里有刀,当时张某丙已经跑在我们的前面,我与王XX就往回跑,当我们跑到澳门豆捞饭店门口时,张某丙也跑过来了,他用左手捂着右胸部,没有吱声,我继续往南走,张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流血止不住,赶快把我送医院吧。”我问他在哪,他说在路边。我找到张某丙后,看到他右胸部受伤了,就打120救护车。在长途站附近我就和张某丙坐出租车去二医院看病了,不知道王XX和张某乙去哪了。在出租车上我给王XX打电话,让他直接去二医院,他说已经报警了,在等警车和救护车。他说张某乙也受伤了,现在准备到二医院。今天张某丙、张某乙两人没有说去找人打架,我不清楚今天为什么打架。张某丙、张某乙二人没有携带凶器;我不认识殴打张某丙、张某乙二人的那个人。

(5)证人李X陈述:2011年3月22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我同事张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你来吧,我问他咋了,他说他被人打了,现在长途站北边的“澳门豆捞”饭店前,我挂过电话后,我就骑摩托车,到“澳门豆捞”的北边拐角处,我就过去看啥情况,那男的还拿菜刀在拐角处的广场内找人,有一个年青的女的有20多岁,天黑那里又没有灯看不清长啥样和穿啥衣服,后来那女的向西边走时,拿刀的男的就在后边追并骂那女的,我在长途车站的十字路口西边的慢车道找到张某乙和另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孩在一起。张某乙的右腿受伤,他还用手捂住右胳膊,我说赶快去医院吧!和他一起的那男孩说已报过警了。我们等了一会,警车、“120”急救车到后,将他送到二医院治疗。我同事张某乙和他一起的那男孩手里没有拿啥东西。拿“菜刀”的那男的大约24-25岁左右,个子有1.76-1.77米高,不胖,焦作口音,中长发,其它记不清。

(6)证人王XX陈述:2011年3月22日晚上,按约好的到焦作市奥斯卡洗澡,晚上我们各自吃过饭。有我、张某乙、张某丙、王X周四个人就开着车从丰收路往焦作来,当走到修武周庄村附近时,张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好像是一个男的打过来的,具体说什么也不知道。只听张某乙说:“俺一会就到了”。然后我们就开车拐到龙源世家小区的东门北边的一个路口处。张某乙就下了车说:“您几个先在车里等我一会儿”。然后他自己就下车往商业银行处走去,当时的时间大约是晚上20时许,张某乙刚过去有四、五分钟的样子,我们当时离的较远些,只见张某乙在和一个男的在说话,听声音较大,但听不清说的啥,就听见张某乙喊:“快来!”我们三个人(张某丙、王X周)当时就在东边站着,听见喊声就急忙往跟前跑,在跑的过程中我看见有人拿刀在朝张某乙身上乱砍,当时只看见一个人在砍张某乙,周围也没有发现其他人。张某乙的哥哥张某丙往跟前跑的最快,当张某丙刚跑到跟前时,从西边暗处又跑出来一个人手里也拿有刀,朝张某丙的胸上就捅了一刀,这时已被砍翻在地的张某乙从地上爬起来就跑,而捅张某丙的男子和刚才砍张某乙的男子两人都用刀砍张某丙,当我快跑到跟前时正好张某乙往东跑到了我跟前。我拉着张某乙就跑,跑到龙源世家小区东北角拿出电话报警时不知从哪又跑来一个男子,一拳打我右太阳穴上,把我打倒了,手机也摔到地上了,我爬起来抓着手机拉着张某乙就跑了。

(7)证人李XX陈述:我与张某甲是事实婚姻,已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由于上周的一个晚上(大约3月20日)我和张某乙一起在外面洗澡被张某甲发现,这些天我和张某甲生气,今天晚上8点张某甲跑到我的店里当着我的面给张某乙打电话,约他在我店里见面,我给张某乙多次打电话不让他过来,他非来不可。后我就听见张某乙和张某甲打电话称在商业银行门口见面。张某甲接完张某乙的电话就出去了,过了有几分钟,我害怕出事就把门锁了,到商业银行门口看见张某甲。我劝他走,他不走,他说在等张某乙。过了有三分钟,张某乙就过来了,还有几个男的和他一块来了,但都在旁边站,没人过来,张某乙也让我过去,我就往边上走了几步,张某甲问张某乙为何要拆散我们夫妻,张某乙说:“我没有拆散,只是出去吃个饭,还说张某甲经常打我不是个男人。”张某甲说我是他媳妇,想打就打。张某甲一听张某乙说他不是男人,就上去一把把张某乙推翻在地。我赶紧上去拉张某甲,张某乙同来的哥哥张某丙上来将我拉开,和张某乙同来的几个人跑过来围着张某甲,上下没几秒钟他们都跑了。这些人走了,我才看见张某甲手里拿着切菜的刀在那站着,并拿刀追我,我赶紧也跑了。

(8)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1年4月14日出具的(焦)公(法)鉴(伤)字(2011)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9)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某、领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其亲属已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宋秀梅

审判员郑连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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