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

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1年7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徐××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7月11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钳工工作,200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31日被告被确诊患有直肠癌,随即被告请假,停止工作进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10年4月21日出院,病历记载出院情况为“治愈”,经主治医师解释,这里载明的“治愈”仅指“临床治愈”。经医嘱,观察期为2年,2年后再进行复查。2010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患病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为由决定于2010年7月1日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等。被告不服,认为原告没有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于2010年9月28日向重庆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0年11月25日该委作出渝北劳仲案字(2010)第1046-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医疗补助金x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对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722.95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在解除合同后,已将相关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认为还应付医疗补助费。该案已由重庆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不服,特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医疗补助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补助费x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患直肠癌,在劳动合同期内,原告以被告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为由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因被告系患癌症,应为6月×1722.95元×2=x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X号)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徐××支付医疗补助费x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重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无“主治医师”出庭作证,也无任何书面证据对“治愈”作出解释,该事实为臆断事实。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医疗期仅为三个月,在医疗期满后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合法。一审法院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相矛盾。

徐××答辩称:癌症病人都应得医疗补助费。关于治愈问题,医生称随时都可以证明。自己患癌症是事实。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举出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徐××患直肠癌,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众所周知,癌症是一种极难彻底治愈的疾病。根据劳部发[1994]X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因此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孟琼

审判员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朱华惠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