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00-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127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茂某木宪,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上海佳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上海佳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上诉人王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民,被上诉人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于1998年8月15日经招聘进入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值班间隙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国际长途电话,被新华公司查实后,补缴了电话费。1998年12月15日,新华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间与部门其他人员关系紧张,值班时经常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为由辞退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口某通知王某后,将王某的工资结算至1998年12月15日。次日起,王某未到公司上班。王某在新华公司工作期间,上班时间为8:30至12:00、13:00至17:30,每月工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416.67元、3,500元、3,300元、3,300元。由于王某对新华公司作出的辞退表示不服,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华公司支付加班费26,118元;撤销辞退决定:支付1998年12月工资;要求与新华公司于1999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支付1999年1月至4月的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为,一、新华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王某1998年8月至12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共13,605.43元;二、撤销新华公司于1998年12月15日对王某的辞退决定,新华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王某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工资共17,000元;三、王某与新华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新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诉称,王某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要求维持对王某的辞退决定,不同意支付王某1998年8月至1998年12月加班工资人民币13,605.43元和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的工资人民币17,000元,同意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王某未提前通知辞退的替代金,同意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金。王某坚持其仲裁时的请求,不同意新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恢复与新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新华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公积金。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3月20日作出判决:一、新华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于1998年12月15日终止。新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王某办妥退工手续。二、新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为王某补缴1998年8月15日至1998年12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人民币2,500元,王某应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三、新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1998年12月份工资人民币2,276.55元。四、新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替代金人民币2,879.17元。五、新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1998年11月15日至1998年12月15日加班报酬人民币3,374.66元,扣除已支付的值班费人民币20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3,154.66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于本院,坚持其原审时的主张及理由,另提出原审法院计算其工资收入时,误将1998年8月15日至20日四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其整月的工作,致使有关的其他费用计算发生错误,要求纠正。新华公司则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除王某领取的1998年8月15日至20日工资为1,416.67元(税前)、1998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工资为3,573.30元(税前)、1998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工资为3,855元(税前)、1998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工资为3,506.70元(税前)外。其余事实均正确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王某于1999年1月13日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王某虽未与新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新华公司辞退王某应按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王某。现新华公司未依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王某应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通知期。同时,新华公司应给予王某加班工资。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每月制度工资天数为21.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按上述公式得出的日工资,除以8小时。”、第十二条:“(一)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二)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1998年8月15日至20日新华公司支付给王某人民币1,416.67元,此工资系王某四个工作日的劳动报酬,而非整月的劳动报酬。从1998年8月15日至1998年11月20日按法律规定工作时间为68.5小时,王某的总收入为12,351.67元,其日平均工资为180.32元。新华公司给予王某1998年11月21日至12月15日共计17个工作日的工资应为3,065.44元,另支付3,876.88元作为替代金。

王某1998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正常工作日期间共计加班8个工作日(11月16、20、23、25、27日,12月2、9、10日)120小时。王某11月20日前的工资为3,506.70元,其应得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917.45元,12月应得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为3,876.88元,应得加班工资3,042.90元。王某1998年11月15日至12月6日假日期间共计加班3个工作日,计54小时(11月15日加班14.25小时、29日加班20.5小时、12月6日加班19.25小时),11月20日前可得假日加班工资581.05元,11月21日后可得假日加班工资l,791.93元。总计,王某应得加班工资6,333.33元。为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的事项是正确的,但工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即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于1998年12月15日终止。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王某办妥退工手续;第二项内容,即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为王某补缴1998年8月15日至1998年12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人民币2,500元,王某应承担个人缴纳部分;

二、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即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1998年12月份工资人民币2,276,55元;第四项内容,即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替代金人民币2,879.15元;第五项内容,即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1998年11月15日至1998年12月15日加班报酬人民币3,374.66元,扣除已支付的值班费人民币20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3,154.66元;

三、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1998年12月份工资人民币3,065.44元(税前);

四、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替代金人民币3,876.88元;

五、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某1998年11月15日至1998年12月15日加班报酬人民币6,333.33元,扣除已支付的值班费人民币20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6,133.33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上海新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0元,王某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茂

代理审判员朱鸿

代理审判员杨奇

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叶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