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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8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盗走高某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后分别持该卡先后在确山县邮政银行ATM机、建设银行确山县靖宇分理处ATM机和驻马店市建设银行中华路支行大厅内分别取款500元、x元和3600元钱,共计x元。案发后该赃款被追回退还失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谅某、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盗走高某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后持该卡先后在确山县邮政银行ATM机、建设银行确山县靖宇分理处ATM机和驻马店市建设银行中华路支行大厅内分别取款500元、x元和3600元钱,共计x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主动将赃款x元上交给公安机关,现该款已发还被害人高某,并已取得被害人高某的谅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陈某:2011年8月12日我发现自己建设银行卡上的x元钱被人取了,银行卡号是××××××。通过在银行查询,得知被盗取的钱先后于2011年7月25日、7月26日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500元、x元(每次取2500元,取8次),最后一次现金支取了3600元。

2、证人卢××(系被害人高某爱人)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高某陈某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张××证实:2009年12月陈某找我借了x元钱买车,今年8月11日陈某将x元钱还我了,我当时以为是他儿子出生别人给他的礼钱,陈某案发后我才知道是偷的,我将钱退给陈某的爱人王××了。

4、证人王××证实:我丈夫陈某盗窃的赃款x元(x元现金和一张x元的存折)已退还给公安局刑侦大队。

5、被告人陈某供述:我知道高某家的钥匙和她的电动车钥匙在一起并知道她邮政银行的淘宝卡的密码是××××××。2011年7月25日我找高某说借她的电动车去办事,她把车给我了,我骑她的车去她家,从她卧室柜子中的抽屉内拿走她的建设银行卡,我在新生街的邮政银行的ATM机上取了500元钱,取钱之后我把电动车还给了高某,当天夜里一二点钟我又去建设银行靖宇分理处,在ATM机上分8次,每次取2500元钱,共取走x元钱,第二天上午我又去驻马店,在中华路X路交叉口处的建设银行柜台上取了3600元钱。下午我又找高某以借电动车的名义用她的钥匙把银行卡放到原处,取的x元钱,还给我二姨张丽x元钱,自己存了x元,另外4000多元钱花了。

6、接受证据清单及确山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了高某提供的2011年6月30日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及2011年8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自动终端客户凭条各一张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ATM监控录像二段、驻马店市建设银行中华路支行取款录像

7、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2011年8月18日王××交给公安机关的x元现金及1张x元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并由高某领走。

8、辨认笔录证实经高某辨认,2011年7月26日在驻马店市X路支行使用自己的卡取款的人为陈某。

9、谅某证实了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某。

10、报案记录及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了被害人于2011年8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确山县公安局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侦查。

11、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陈某的抓获情况和身份。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闵望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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