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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X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陈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X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2011)驿执异字第358-X号

案外人石建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村。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X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X区民族食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建中于2011年8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石建中称法院所查封的房产归其所有,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查封房产系食品公司职工集资住房,2011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食品公司签订和解协议,食品公司愿将该房产交付给陈某所有以抵偿债务。

本院认为,案外人石建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该房产归其所有,案外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石建中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王某阁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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