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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垦利县利源名优水产品繁育有限公司与师某某、王某某、杨某善等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2-1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12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县利源名优水产品繁育有限公司,驻垦利县水稻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山东航天律师某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秀娥,山东航天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以上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以上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路,山东城合律师某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莲,山东三角洲律师某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营市垦利县利源名优水产品繁育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营市垦利县利源名优水产品繁育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广明、周秀娥、被上诉人师某某等20人的诉讼代表人师某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路、杨某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某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艳琳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121-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县利源名优水产品繁育有限公司,驻垦利县水稻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某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居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某X村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2年12月4日作出(2002)东民终字第121-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上诉人提供秦娟(略)元的存折作为担保,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诉人东营市垦利县利源名优水产品繁育有限公司在垦利县水稻示范农场新博路以西、稻改新村以东价值(略)元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某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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