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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械有限公司公司诉西安市x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县X村。

法定代表人裴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x路x号军干所。

被告西安市x制药厂,住所地西安市X区x学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芦x,该厂厂长。

原告x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x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x制药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13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方卖给被告方NJP-2000全自动硬胶囊充填机一台,模具一套,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x元整,后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方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尚欠原告方设备款x元整。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x元整,利息3580元共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西安市x制药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13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x型全自动硬胶囊充填机一台及配件,货款总计x元整。至2008年1月5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将产品全部交付完毕,被告方工作人员对货物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被告方陆续付款两次,其中2007年12月17日付款x元,2007年12月21日付款x元,共计x元。原告方已向被告方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被告方就剩余货款x元至今未付,原告方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本院谈话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被告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相应货款交付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部分货款未付,原告提出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之利息,双方并无相关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x制药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x机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x元。

二、驳回原告x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市x制药厂支付利息358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某军

审判员李晓葆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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