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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朱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农民,住(略)(系原告人陈某丈夫)。

被告人朱某,别名朱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11月6日24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温XX(已判刑)、余XX(已判刑)、王某乙、刘XX(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五人租车窜至南阳市X村王某乙强、陈某杰夫妇开的代销点,以加油为名骗开房门,被告人温XX、刘XX、王某乙持钢管、刀入户对店主王某乙进行殴打,在追打陈某过程中,致陈某从楼顶摔下,群众赶来后,五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为轻伤,王某乙的伤为轻微伤。

1998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余XX(已判刑)、胡XX(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阳市X排座汽车窜至南召县X组王某乙开的代销点,将王某乙的岳父李XX(已病故)捆绑后,抢走现金1200余元及烟酒等物。

1998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朱某伙同李X╔眩幸膛┬ぞ痹竽芎链现裟醒锸m阳桥下,伺机作案。二人租乘一辆红色林海牌机动三轮车行至南阳市靳岗附近,用刀子威逼司机下车,二人将机动三轮抢走,开到南召县X乡蚂蜂沟卖给余XX,得赃款1000元,二人分肥。该车经物价鉴定价值32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陈某、王某乙的陈某,证人温XX、李XX、余XX、苏XX、汤XX、余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二万元,车费、误某、护理费一万元,共计三万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并辩称:第一起说是要账,温XX、余XX喊我去的,我当时并未进去;第二起说是搬家把我喊上,我和司机开车调头,没进去;第三起是李XX抢的三轮车。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现在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朱某伙同温XX、余XX(二人均已判刑)、王某乙、刘XX(二人另案处理)五人预谋抢劫并租一辆黄色面包出租车窜至南阳市X村王某乙、陈某夫妇开的代销点。以加油为名骗被害人王某乙、陈某夫妇开房门,温XX、刘XX、王某乙持钢管、刀进入房内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朱某、余XX在外望风,被害人陈某因被追打摔下楼。王某乙在屋内往外跑时被朱某用胳膊卡住脖子,当地群众闻迅赶来,五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的伤为轻伤。

1998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余XX(已判刑)、胡XX(另案处理)等人租一辆双排座的工具车预谋抢劫,窜至南召县X组王某乙开的代销点,将房门上的螺丝拧掉进入屋内,将王某乙的岳父李XX(已病故)捆绑起来。抢走现金1200元及烟酒等物后,驾车逃离现场。

1998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李X╔眩幸膛┬ぃ痹滥偾冢显裟醒锸m阳桥附近租一辆红色林海牌机动三轮车行至南阳市靳岗附近时,用刀威逼司机下车,将机动三轮车抢走,价值3200元。二人将三轮车卖给南召县X村民余XX,获赃款1000元,二人分赃。

另查明,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王某乙未向法庭提供请求赔偿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某供述:证实了1998年11月6日晚上,伙同温XX、余XX(二人均已判决)、王某乙、刘XX(二人另案处理)五人租一辆黄色秒包出租车到南阳市X村王某乙、陈某夫妇开的代销点。以加油为名骗被害人王某乙、陈某夫妇开房门,他们双方打了起来。

1998年10月28日夜晚,被告人朱某伙同余XX(已判刑)、胡XX(另案处理)等人租一辆双排座的工具车到南召县X组王某乙开的代销点抢走现金及烟酒等物。

1998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李XX(已判刑)租一辆机动三轮车行至南阳市靳岗附近,用刀威逼司机下车将机动三轮车抢走。

2、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王某乙陈某:1998年11月6日大约11点,我们都睡了,有人敲门要加油,从车上下来的一个人用一把尺把厂的刀照我头砍一刀,左腿砍两刀,右腿砍一刀,我爱人也被打伤住院了,当时一共六个人乘一辆黄色出租车。

(2)被害人陈某的陈某:1998年11月6日大约11点,我们都睡了,有人敲门要加油,过了一会儿,我听到“啊,啊”的叫声,我就往房子上跑叫邻居,我翻过阳台的围墙跳到旁边的平房上,过来两人用脚把门踹开,其中一个手里拎着刀,我吓的从平房上跳下来,把腰和脚摔坏了。后来村上的人来了,他们跑了,回去发现丢了两千多块钱。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某:我岳父李XX因帮我经营位于石桥街向北一公里处公路西边的门店夜晚住在店里,1998年10月X号凌晨四点,有五六个人把栓们的螺丝取掉进门用麻绳捆住我岳父的双腿,抢走现金一千二百元,烟酒等物品估计价值八百元,之后乘坐一辆小型汽车往南阳方向跑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温XX的证言:证实了11月6日晚上朱某、我、刘XX、“老二”、余XX到厂里找汤XX借把刀租了一辆面包车到潦河坡乡X村王某乙、陈某夫妇开的代销点,朱某让我去喊门,以加油为名骗开店主房门,刘XX、“老二”手持刀,我拿钢管实施抢劫并且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被害人陈某因追赶从楼上摔下。一星期前,余XX、刘XX、朱某、王某乙四个人用不知从哪儿弄来的烟酒换钱。听说一个月前一天夜里,朱某和李XX以坐三轮为名将机动三轮车抢走并卖掉。

(2)证人李XX的证言:今年九月份,我和朱某商量准备抢一个机动三轮车卖钱花,就租了一辆红色带电打火机动三轮,在靳岗附近用刀逼司机下车,将机动三轮开到了蒲山倪家洼王某乙家,将车卖给住在南召四棵树朱某的舅。

(3)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了1998年11月6日晚上朱某给我打传呼约我过去到了后,朱某、我、刘XX、“老二”、温XX租了一辆面包车到潦河坡乡X村王某乙、陈某夫妇开的代销点,以加油为名骗开店主房门,“老二”手持刀,实施抢劫。

1998年10月28日夜晚,朱XX伙、我、胡XX租一辆双排座的工具车到南召县X组王某乙开的代销点抢走现金及烟酒等物。

(4)证人苏XX的证言:证实了1998年11月6日晚上一人在南阳财政学院门口租他的车,共有五人到了南阳市X村王某乙、陈某夫妇开的代销点,实施抢劫。

(5)证人汤XX的证言:1998年11月6日晚上八点左右,我正在厂里寝室准备睡觉,温XX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进来找我借刀,我说没有,一会儿翟XX回来也帮他们向我借刀,我就将刀从床下拿出来给翟XX,翟XX递给了温XX,走时温XX还从屋里拿了一根钢管。

(6)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了1998年10月初,以两千元从朱某处买了一辆红色林海机动三轮车,先付了一千。后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再后来才知道车是抢来的,就不在管了。

4、鉴定结论:

宛龙价事鉴字(1998)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被抢劫三轮摩托车100一辆,价值3200元。

刑事技术鉴定书(1999)公法伤检字第X号,被害人陈某所受伤为轻伤。

刑事技术鉴定书(1999)公法伤检字第X号,被害人王某乙所受伤为轻微伤。

5、相关书证

(1)福建省龙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

2011年8月11日晚上9时许,我队在我市X村一茶叶店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经查朱某系网上逃犯,我队于2011年8月11日将朱某拘留在龙海市看守所。

(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温XX、余XX判决情况。

卧龙区法院(1999)宛龙刑初字第X号

证实温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卧龙区法院(1999)宛龙刑初字第X号

证实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卧龙区法院(2011)宛龙刑初字第X号

证实被告人余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3)被告人朱某户籍证明

(4)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理出示、质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当场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入户抢劫两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辩解起诉书指控三起抢劫事实,事先均不知情。经查,被告人朱某三次抢劫的事实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均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请求赔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陈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军

审判员曾江

审判员张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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