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与陕县X乡朝阳煤矿债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姜某,男,39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陕县X乡朝阳煤矿。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矿矿长。

姜某因与陕县X乡朝阳煤矿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年3月10日作出的(2007)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姜某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撤回再审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乙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韩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