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桩西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宗禄,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胜利油田桩西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
被告东营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东营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东营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01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河口区X镇X路以北、红旗沟以南、神仙沟以西的二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转让给被告。土地转让款总计1072.9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土地及地上附加物交给被告,被告已在部分土地上建成商品房。2002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书》,对被告的付款期限进行了进一步约定。原告以被告仅付300万元,余款未按约定付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营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胜利油田桩西劳动服务公司土地转让费236.495万元。其中,签收调解书时支付100万元,余款136.495万元于200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东营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胜利油田桩西劳动服务公司土地转让费536.495万元,从该款中扣除废旧钢材折款20万元、地下管网占地折款10.395万元,实际为506.1万元,于2003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三、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合同书》;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支费8734元,共计(略)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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