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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建民,洛阳市海联法律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4月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崔xx。结婚后由于被告脾气不正常,双方常因家庭琐事打闹,但由于双方父母和亲属的劝解,原告多次耐心忍让,希望双方能和睦相处。可谁知被告脾气天生不好,遇事不加思索,非吵即打,致使双方矛盾仍不断发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原告到处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无奈只有起诉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崔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支付。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白某未到庭,亦未答辩、举证。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结婚证;2、崔某、白某、崔xx户口本复印件;3、徐家营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及子女情况,以及被告白某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白某于1991年4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崔xx。结婚后由于被告脾气不正常,双方常因家庭琐事打闹,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发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被告母亲颛能娃也表示已四、五年未见到过被告,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1年4月5日登记结婚,开始双方感情较好,并生育了孩子。后由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琐事,经常打闹。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原告到处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白某离婚;

二、婚生子崔xx由原告崔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支付。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张瑞晓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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