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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7月7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27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29日到宜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花平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6日晚,宜阳县X村民李某戊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观音广场工地工人殴打,被告人李某乙、黄某、李某甲等人得知酒后到该工地找老板孙某说事。到工地后,李某乙、李某甲、黄某将工地宿舍玻璃和门砸坏,孙某从宿舍出来后李某乙和黄某对其殴打。之后黄某和李某乙又将路过的一辆工程车拦下,李某乙用啤酒瓶将工程车玻璃砸烂,黄某将司机亢某拉下车,三名被告人又对亢某殴打后逃跑,在逃跑中李某甲又将停放在灵山“农家园”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晋x号丰田轿车砸坏。经鉴定,丰田车损坏价值x元,工程车玻璃损坏价值66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供述、报案材料、被害人亢某、孙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李某丁、雷X忠、侯X明、钱某、李X江、贾某、乔某、李某戊证言、鉴定结论、收某、撤案申请、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晚,宜阳县X村民李某戊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观音广场工地工人殴打,酒后的被告人李某乙、黄某、李某甲等人得知便来到该工地,李某乙、黄某、李某甲将工地宿舍玻璃和门砸坏,李某乙和黄某又对从宿舍出来的该工地负责人孙某进行殴打。之后黄某又将路过的一辆工程车拦下,李某乙用啤酒瓶将工程车玻璃砸烂,黄某将司机亢某拉下车,三名被告人又对亢某殴打后逃跑,在逃跑中李某甲又将停放在灵山“农家园”饭店门口的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黑色晋x号丰田轿车砸坏,后三人离去。经鉴定,丰田车损坏价值x元,工程车玻璃损坏价值660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宜阳县X镇人民政府、宜阳县X村民委员会亦向本院请求给三被告人处以缓刑,灵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愿意对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灵山村的几名青年到自己承包的工地闹事,两名青年殴打自己,另外的人将工地宿舍的玻璃砸了,后经李某丙劝阻,闹事人员离去,在离去过程中几名青年又拦下一辆工程车,并将司机殴打,经李某丙制止,闹事人员离去的事实。

2、被害人亢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自己在工地拉土方,有人用啤酒瓶将自己车玻璃砸碎,后又将自己从车上拉下,四五个人围着自己殴打的事实。

3、被害人张和平(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车队队长)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自己听说工地上的大车司机亢某被人打了,车玻璃被砸了,自己开着丰田佳美车去工地,并将车停在灵山村农家院门口,步行到工地,到工地见到工程车副驾驶的玻璃被砸,并见到110警车到来,后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前后玻璃被砸,车身被砸了个大坑的事实。

4、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供述,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上听黄某、李某乙说同村的洋洋被工地的工人殴打,后三人到工地将工地的门和窗户玻璃砸了,李某乙和黄某将孙某打了,期间黄某拦了一辆工程车,三人将司机也打了,随后离去经过农家院饭店时其将停放在门口的轿车砸了的事实。

5、被告人黄某供述,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自己和李某乙在喝酒期间听说同村的洋洋被打了,后该二人与李某甲三人到工地找负责人说事,到工地后该三人将工地宿舍的玻璃和门砸了,自己和李某乙将孙某打了,后自己拦了一辆工程车,李某乙将车玻璃砸了,该三人将司机拉下打了打,后分别离去,在农家院门口,自己见到李某乙、另一个人没看清将停在农家院门口的黑色轿车砸了的事实。

6、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自己和黄某、李某甲三人喝完酒后听说同村的洋洋被人打了,该三人到工地后将工地的门和窗户玻璃砸了,自己和黄某将工地负责人孙某打了,后黄某又拦住了一辆工程车,自己和黄某将司机拉下来打了打,丰田轿车是李某甲砸的事实。

7、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自己听说李某乙、黄某等人因同村李某戊被工地工人打伤的事去工地找人说事,该怕几人惹事便随后跟着去了,后该见到孙某,孙某将其被人踢了一下,正在和孙某说话期间,一辆工程车的车玻璃被砸了,司机被打了二下,黄某等人不知去向,后张和平带了四个保安,该和几人打了个招呼走到灵山农家院门口时见到开发商老程的车被砸了的事实。

8、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同村的洋洋被人打了,自己和李某江将其送到了医院,后回到灵山听说工地有打架,该到工地后见到李某丙、李某甲、黄某和孙某,孙某讲打住你们人的事明天再说,然后黄某、李某甲就走了,自己和李某丙见到张和平等人便一起去饭店,后在农家院门口见到开发商老程的车被人砸了的事实。

9、证人雷X忠(系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自己在工地值班见到五六个年轻人到工地将工棚的窗户玻璃砸了,后又听说工程车玻璃被砸,司机被打伤,自己见到司机亢某满脸是血,后听亢某说自己被一个高个子和一个小个子的人打了,后张和平到了现场,自己等人到农家院饭店门口时发现该老总的丰田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被砸的事实。

10、证人贾某、乔某证言,均证实该二人系灵山开发有限公司保安,2011年4月26日晚张和平将有人在工地砸车让该二人和其一起到工地看看,后该六人乘坐老板的丰田车到了农家院门口,下车步行到工地,该二人在路上碰见了灵山村的李某丙,便在一起说话,期间听见车玻璃被砸的声音,到现场后见到丰田车玻璃被砸的事实。

11、证人侯某证言,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见到四五个人到工地开始砸玻璃,还把宿舍的门一个一个的踹开,后见四五个人拉着孙某,其中一人往孙某身上踹了一脚,随后该几人去追一辆工程车的事实。

12、证人钱某证言,证实该系灵山旅游开发公司施工人员,2011年4月26日晚,因为去灵山一个小地摊吃饭与灵山当地人发生矛盾的事实。

13、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11年4月26日晚自己在该村的羊肉汤馆吃饭时与工地的工人发生矛盾的事实。

14、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被砸门、窗及车辆损坏程度的事实。

15、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亢某辨认被告人黄某系参与殴打其本人;经被害人孙某辨认黄某系到工地闹事的人;经证人雷X忠辨认,被告人李某乙、黄某系到工地打人的人的事实。

1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丰田佳美车损失评估值为x元,陕汽华山车损失评估值为660元的事实。

17、收某、撤案申请,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等赔偿被人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18、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李某乙、李某甲三人分别于2011年6月27日、6月29日、7月7日到宜阳县X镇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19、宜阳县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家庭条件困难,建议人民法院对该三人判处缓刑;灵山村村民委员会愿意在该三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事实。

20、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三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李某甲、黄某、李某乙系共同犯罪,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大于其余二人。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该三人所在的锦屏镇X村民委员会愿对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三被告人犯罪和其酒后冲动有一定的关系,故应对其饮酒行为加以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二年。

禁止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李某乙在各自的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及含酒精度数的饮料。

缓行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兵

人民陪审员郭翁志

人民陪审员梅红霞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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