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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8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x街与xx路X路口处时,与李某驾驶的豫x号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告人丁某受伤、车损二台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将其当场控制,其血醇含量为209.58mg/x。2011年9月8日被告人丁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某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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