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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0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销赃罪,于2003年5月2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1年7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日和10月9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梁某、薛某自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2时10分许,行经324国道x+950M交叉路口,自324国道左转弯往左行驶,未让相向由叶某超载驾驶的闽x号重型半挂车牵引闽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先行,临危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无号牌摩托车车体右侧在路左慢车道内与闽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梁某甲、乘客梁某、薛某受伤,二车损坏。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被告人梁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9.67mg/x。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7月19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梁某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仙游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梁某甲投案后归案的证明、晋江市人民法院(2003)晋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薛某、梁某乙证言,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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